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30日。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源协调发展,助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源接入电网和电网互联的流程、时限、信息公开与报送等相关工作。跨省跨区电源外送和电网互联另行规定。电网企业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平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适用电力市场监管相关规定。电力用户接入电网工程适用《供电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电网互联是指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建设运营的省级及以下电网系统互联。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绿电直连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电源接入电网,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网公平开放应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电源接入电网
第五条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批准的规划或年度实施方案,或取得核准(备案)文件;
(三)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网意向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源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二)电源项目建设规模,包括本期及终期规模、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三)电源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四)电源项目性质(公用/自备或上网模式);
(五)电源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六)电源项目纳入政府批准的规划或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等;
(七)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收到电源项目接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于不予受理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于不予受理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电网企业受理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后,应统筹国家电源发展与消纳政策要求,按照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一)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二)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三)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电源项目接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保障接网工程与电源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对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集中式新能源、新型储能项目接网工程,可由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电网侧变电站间隔除外)。对于手续齐全、产权清晰、业主有出售意愿的接网工程(投资成本通过其他方式疏导的接网工程除外),原则上应在投产后2年内,由相应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成回购。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接网工程相关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
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源项目业主应重新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十三条电源项目和接网工程项目均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电源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工程协议。接网工程协议应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建设方及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能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对于接网工程由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还需明确建设与回购相关要求。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不需要签订接网工程协议。
第十四条电源项目和接网工程满足并网验收条件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验收申请。收到并网验收申请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于不予受理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验收(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于因并网条件未达标导致验收不合格的,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原因。
并网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能计量装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和电网侧信息采集、通讯设施等均由电网企业出资安装。
第十五条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简化工作流程,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并优化或取消某些接入电网工作环节,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限。
第三章电网互联
第十六条电网互联项目应符合政府批准的规划。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电网企业提交联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
收到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的联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纳入规划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未纳入规划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在受理联网通知书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电网互联双方互相向对方提供开展联网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运行方式、电网规划、电源分布、联网条件等基础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的,应书面告知原因。电网企业应向电网互联提出方书面告知互联有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电网企业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报告。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于不予受理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受理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的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报告后,按照科学合理、安全经济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一)电网互联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二)电网互联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双方对互联方案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确定。
第二十条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联网工程相关前期工作。
电网互联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网互联提出方应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因单方原因调整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电网互联工程核准(备案)后,电网互联双方一般情况下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互联工程协议。互联工程协议应包括互联工程基本情况、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互联双方投资范围及产权分界点、电能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公开与报送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应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建立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平台,实现接网、互联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并为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各环节进展情况等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或其他方便获取的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公开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信息。
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提出方应每月向电网企业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进度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明确负责电网公平开放工作的牵头部门、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制定并及时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包括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互联、接网工程回购、信息公开等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采取下列现场监管措施,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进行监管;
(二)询问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监管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通过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能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职责建立电网企业及有关主体信用记录,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第二十八条对电网企业及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双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相关主体提出的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申请;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向相关主体提供接入电网(电网互联)须知晓的必要信息;
(三)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对接入电网(电网互联)设置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
(四)违规增设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前置条件或服务流程;
(五)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六)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公开、报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对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予以回购或回购不及时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企业。地方电网是指地方电网企业所建设运营的电网系统。
(二)本办法所称电源包括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储能等。
(三)本办法所称接网工程是指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电源升压站(包括电源汇集站或海上风电陆上换流站、分布式光伏汇流升压配变、户用光伏逆变器)至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线路工程,以及电网侧变电站相应间隔建设改造工程(含一、二次设备)。电源侧配套储能、接入用户侧的电源(含储能)项目,至并网点的线路工程及配套设施不属于接网工程。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