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正式施行。这是自2012年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修订内容涉及敏感期认定、量刑标准、抗辩事由及法律衔接四个方面。作为长期深耕证券与期货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边界,对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合规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监管节点前移:
敏感期起算点实质性前置
本次修订最引人关注的变化,莫过于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算点的重新定义。原司法解释将“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作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这种模式虽有客观认定上的便利,却也为早期信息泄露和“概念套利”留下了灰色地带。许多市场参与者利用决策正式形成前的信息接触和传递,提前布局相关交易,待信息公告后再从容退出,从而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不再局限于正式动议形成之时,而是延伸至初步意向已经通过信息透露或者相关交易外化的阶段。
此举的核心要义在于,法律不再仅仅关注信息的静态形态(如书面决议),而是转向关注其动态的传递过程和市场影响力。期货交易具有杠杆高、反应快、期限短的特点,因此这一变化对期货市场的影响更为直接。例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高层在内部小范围会议上提出进行大规模战略性商品(如铜、原油)采购的初步意向,该意向一旦被传递,即刻构成内幕信息。任何基于此信息在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特别是大型产业客户、期货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必须从根本上重塑对信息保密的认知,应当重新审视早期信息的保密要求,建立“初步意向形成—内部传递—正式决策作出”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量刑标准调整:
普通标准上调与特殊主体从严
如果说监管前移扩大了打击范围,那么量刑标准的结构性调整则体现了精准打击的司法智慧。新规在原有数额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一般标准与特定情形标准并行、行为次数与交易数额综合评价的认定结构,体现了宽严相济、分层施策的导向。
首先是“一升一降”,实现对不同主体的差异化处理。
“升”的是针对普通违法者的入刑门槛。例如,普通主体的证券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标准,证券交易成交额从50万元大幅提升至200万元,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由3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从15万元提升至50万元。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谦抑性,意在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惩治真正破坏市场根基的恶性犯罪。
“降”的是针对“关键少数”的入罪门槛。对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信息者、因内幕交易受过行政处罚或有前科者,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大幅降低(如证券交易成交额100万元、期货保证金50万元、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25万元)。这种差异化处理,明确传递了对监守自盗和累犯、惯犯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对期货经营机构而言,这意味着从业人员一旦涉案,将面临远比普通投资者更为严厉的刑事风险,合规防线必须前置和加固。
其次是“行为入罪”,织密法网。新规在保留原解释中“三次以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二年内三次以上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等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这使得那些利用高频、小额、分散交易规避数额监管的“职业化”内幕交易者无处遁形。
最后是“重罪审慎”,确保罚当其罪。新规大幅提高了“情节特别严重”(对应5至10年有期徒刑)的认定标准,如证券成交额从250万元上调至2000万元,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由15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由75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这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使“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之间形成更为清晰的量刑梯度,体现了人权保障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阻却事由细化:
预设交易计划适用条件明确
长期以来,“基于已公开信息”“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依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计划”是内幕交易抗辩的三大事由。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条款常被滥用,成为以收购、重组等商业行为之名行内幕交易之实的借口。
《修改决定》对此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制。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预设交易计划”抗辩,新规严格限定了其适用条件,要求该计划必须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者行为人知悉、获取内幕信息之前订立,并且有明确的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等具体要求。这极大增加了利用虚假交易计划进行脱罪的难度。
对利用程序化交易和量化策略的机构而言,这一修订提出了极高的合规要求。这类机构交易策略的形成、审批、执行和修改,必须建立严格的留痕制度,确保任何交易决策都能追溯至内幕信息获取之前,并能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证据材料,以说明相关交易安排形成于内幕信息产生或者获取之前。
同样,对于期货市场中常见的以套期保值为名义进行的交易,新规也敲响了警钟。如果一项套保交易的规模、时机与企业实际经营风险敞口严重不符,尤其是在敏感期内异常放大,那么将极有可能引发穿透审查,被认定为以套保为名的内幕交易。
规范体系协调:
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全面衔接
《修改决定》完成了与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实施)的全面体系对接。原解释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已作相应更新,特别是将原第一条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定义修改为援引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五条,基本消除了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这意味着对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监管有了明确刑事司法解释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产业客户、信息技术服务商等所有市场参与方,都必须以期货和衍生品法、新司法解释为准绳,重新审视和构建自身的合规内控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修改决定》为资本市场构建了一套更为严密、科学的刑事法网,但这仅仅是开始。未来,司法机关如何精准适用新规,监管部门如何高效实现“行刑衔接”,市场主体如何切实提升合规水平,将共同决定这部司法解释的最终成效。
对身处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浪潮中的期货市场而言,服务实体经济、管理风险是其稳定发展的基本要求。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是履行这些要求的基础。《修改决定》的实施,短期内可能会给市场参与者带来合规成本的增加和适应期的阵痛,但从长远看,它将有效涤荡市场沉疴、重塑市场生态,为我国期货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的法治动力。笔者有理由相信,在法治之盾的护卫下,我国资本市场的明天将更加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