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利欧股份(002131.SZ)发布关于子公司收购遗留的业绩补偿事项最新进展公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作出民事裁定,将迹象信息持有的4577.92万股附业绩补偿承诺的限售股以9216.94万元的价格抵债给国投证券。这一纸裁定,让一桩拖延了整整七年的业绩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再次走到了市场聚光灯下。
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被收购方作出业绩承诺是常见操作。一旦业绩不能达到承诺的数字,被收购方就要以现金或者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但在实践中,被收购方往往会把股份抵押出去,这就使得触发补偿条款时,上市公司并不能顺利取得补偿。《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这种上市公司无法拿到业绩补偿的事情,并不只在利欧股份身上发生。
七年拉锯:业绩补偿迟迟难以落地
事件的源头要追溯到2015年。当年,利欧股份为布局数字营销赛道,与徐佳亮、徐晓峰及迹象信息签署协议,收购其持有的智趣广告100%股权,交易中约定了为期三年的业绩承诺:2016年至2018年,智趣广告需分别实现经审核税后净利润不低于5800万元、7540万元、9802万元。
然而后续经营数据远不及预期,三年期内智趣广告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仅分别为3223.96万元、3668.95万元、770.14万元,连续三年大幅低于承诺目标,触发了明确的业绩补偿条款。按照当时签署的补偿协议,交易对方需优先以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再以现金补足。
因迹象信息未履行2017年、2018年业绩补偿义务,利欧股份于2019年4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根据仲裁裁决结果,迹象信息应向公司交付45779220股公司股份,并协助公司办理前述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
但这一仲裁被作出的七年之后,这笔股份仍然没有到利欧股份账上。根据公告,迹象信息早已将其持有的公司45779213股股份质押给国投证券,后因相关债务未能按期清偿,迹象信息与国投证券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在数次法拍流拍后,法院将这部分股份判给了国投证券抵债。“我们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但法院是把这部分股份全部给了国投证券。”利欧股份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利欧股份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本质是合同之债。即便仲裁裁决支持了利欧股份,也只是一项要求对方交付股份或现金的债权,而非直接对这些特定股份享有的物权;而国投证券的权利是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对国投证券的债务时,法院将已被抵押的股份作价抵债给国投证券,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法定形式。一旦程序完成,这部分股权的所有权已合法转移给国投证券。因此,这是一场‘债权’对抗‘物权’的较量,结果是明确的。利欧股份的业绩补偿请求权,不能对抗国投证券早已设立并合法实现的担保物权。”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不过,国投证券取得的这部分股份是附有业绩补偿承诺的首发后限售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迹象信息破产清算程序中以物抵债过户不影响相关股份所附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国投证券作为上述股份的受让方,仍需遵守迹象信息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国投证券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如果不完成业绩承诺的话,是无法完成限售股解禁手续的。”利欧股份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说。
法院把股份判给了国投证券,但国投证券想解禁这部分股权依然需要和利欧股份进行协商。利欧股份未必会颗粒无收,但何时能拿到补偿依然是未知的。
困局:质押绊住业绩补偿的履约脚步
利欧股份的遭遇并非个例。在A股过往的并购重组交易中,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并不鲜见。不少交易对手方在拿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出于补充个人资金流动性、拓展其他业务等需求,很快将股份质押给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并未预留足够的履约保障空间。当后续标的业绩不及预期、需要启动股份补偿程序时,这些已被质押的股份就陷入了权利冲突的僵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而上市公司依据业绩补偿协议享有的是债权性质的股份返还请求权,二者的权利优先级博弈,往往让上市公司的补偿主张难以快速落地。
世纪华通的盛趣科技收购案,是近年来市场关注度极高的同类案例。2019年世纪华通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盛趣科技,后续因标的追溯调整,2020年度业绩未达标,曜瞿如、熠趣盛等多名补偿义务人需合计履行超1.26亿股的股份补偿义务。但相关股东名下待补偿股份已提前设置质押,直接导致补偿流程长期停滞。截至2026年中,除1家主体完成补偿外,其余义务人长期拒不履约,最终在2026年7月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行为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巨额业绩补偿至今仍未全部落地。
类似的困境也出现在东方中科的并购交易中。2021年东方中科发行股份收购万里红78.33%股权,交易双方约定了2020—2022年的高额业绩承诺,后续标的连续三年未达标,触发合计约7133.82万股的股份补偿义务。但原股东名下几乎全部待补偿股份都已设置多重质押,即便上市公司第一时间申请司法冻结,也始终无法绕过质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障碍,相关仲裁程序推进多年,补偿股份始终无法顺利过户注销,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亟待规则补位
这类“质押绊住业绩补偿”的情况,引发了众多呼吁。
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要更好保障业绩补偿承诺的落地履行,需要从事前风险防控、事中动态跟踪、事后救济优化三个维度系统性完善规则设计与操作路径。首先在交易达成初期,收购方应当充分预判业绩承诺方的履约能力风险,不能仅将对价股份作为唯一的履约保障,需要在补偿协议中设置多层担保机制,比如要求承诺方提供其他可处置的资产作为补充担保,或者由其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要明确约定对价股份的限售与质押限制条款,在股份过户前就将禁止未经收购方同意质押的内容写入协议,甚至可以提前办理对应股份的司法预告登记或者质押登记,将收购方的补偿请求权提前固定为具备优先效力的物权,从根源上避免后续出现股权被第三方质押的风险。在业绩承诺履行期内,收购方需要持续跟踪承诺方的资产变动情况,尤其是对应对价股份的权属状态,一旦发现承诺方出现债务违约、质押股份等可能影响补偿能力的情形,要及时启动协议约定的救济条款,比如提前要求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或者申请对对应股份进行司法保全,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当出现股权已经被质押甚至处置的极端情况时,也需要拓宽救济路径,不能仅将主张对象局限于已经被处置的特定资产。
“业绩补偿股份承诺未兑现是‘纸面富贵’,执行时很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关键在于交易设计阶段,把重心从事后追偿转向前端制约。例如,提高保证金与分期解锁门槛,要求交易对手将并购对价股票托管于上市公司或第三方账户,并明确约定,在业绩承诺未完成时,上市公司有权直接扣划托管股份,减少对手方私下处置资产的可能。再例如,设定质押禁止条款:在协议中明确禁止交易对手在承诺期内用并购获得的对价股份对外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并约定违约金。”刘鹏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