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陆续落地首批DR(存款类金融机构间债券回购利率)作为定价基准的贷款。
浦发银行横琴分行、农业银行佛山分行、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近日分别向三家制造业、科技型企业发放了以DR为定价基准的贷款,标志着广东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从过去主要参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单一锚定”模式,向更加多元的选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方面表示,此次在粤港澳大湾区落地的首批三笔DR基准利率贷款各有特点,既涵盖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也覆盖了外贸制造、科技创新和外资、民营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初步展现了DR基准利率广泛适配实体经济各类融资场景的潜力,具备较强的示范意义。
7月20日,由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招商银行海口分行和浦发银行海口分行发放的3笔以存款类金融机构间债券回购利率(DR)作为定价基准的贷款也在海南自贸港落地。
随着DR基准利率贷款的相继落地,业内普遍认为,这意味着我国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朝着更加市场化、多元化的方向迈出重要一步,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
目前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的主要参考利率为LPR,而DR则是一个相对较为陌生的概念。它是存款类金融机构间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利率,是我国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指标之一,由市场上的一笔笔真实交易形成,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松紧和市场资金供需变化。市场资金充裕时,它便下降;市场资金紧张时,它便上升。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已经形成DR001(隔夜)、DR007(7天期)等多个期限品种。
对于DR作为贷款定价基准的现实意义,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分析认为,DR是由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市场化利率,完全由市场交易产生,真实反映银行体系内的流动性状况和资金松紧程度。以DR作为贷款定价基准,意味着贷款利率更直接与市场资金成本挂钩,而非主要跟随LPR调整,从而让市场在贷款定价中发挥更大作用。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高政扬也表示,DR进入贷款定价场景,其核心意义或在于推动贷款定价体系更加市场化、精细化和传导机制更加顺畅。“将DR纳入贷款定价,有助于增强贷款利率与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之间的联动性,提升资金价格发现效率,同时推动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政扬强调。
在高政扬看来,从当前时点来看,随着我国市场利率体系不断完善,银行对资金成本精细化管理需求日益增强,DR定价机制具备进一步应用的基础。此外,在银行净息差持续承压背景下,探索更加灵活的定价机制,也有助于银行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董希淼进一步指出,DR定价贷款将对商业银行的息差管理产生深远影响。“在负债端,DR与银行资金成本更加贴合。DR反映的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成本,与银行的边际融资成本高度相关。以DR作为贷款定价基准,使得贷款利率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资金成本,有助于银行实现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和利率风险对冲。相比之下,LPR调整频率较低,往往不能及时反映银行资金成本的边际变化,容易造成资产端收益与负债端成本错配。在资产端,DR定价赋予银行更大的差异化定价空间。以LPR作为贷款的单一定价基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贷款的差异化定价能力。DR定价贷款推出,使银行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特征、期限结构和信用状况,更灵活选择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区间浮动等不同定价模式。这种灵活性有助于银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在高风险业务中覆盖相应的信用溢价,从而改善整体盈利空间。”
从企业角度来看,引入更贴合市场资金成本变化的DR作为贷款利率定价参考,能够为不同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选择。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方面表示,对经营主体而言,DR基准利率定价模式能更灵敏地反映市场资金价格的变化情况,更加契合熟悉金融市场交易、资金周转灵活、对融资价格敏感的经营主体,为具有差异化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了更加贴合真实市场资金行情的融资“新选项”。从改革全局来看,引入DR作为贷款利率定价参考,有助于构建多元化贷款利率定价基准体系,让不同类型的贷款产品能找到更合适的定价“锚”,有助于进一步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提升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
高政扬认为,海南、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率先落地实践,后续城商行陆续参与,表明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开展市场化探索;DR作为重要市场化定价参考指标,其应用范围正逐步拓展,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正在形成更加成熟的推进窗口。“未来,随着相关机制设计、系统建设和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DR定价有望在更多业务场景中发挥作用。”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方面也强调,下一步,广东金融系统将进一步发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改革“试验田”的先行示范作用,丰富DR基准利率贷款的应用场景,让更多有需要的企业享受到多元化定价带来的实惠,也为健全多层次市场化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探索更具示范效应与推广价值的全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