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1日起施行。不管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还是线上平台,只要做个人贷款,都要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覆盖所有息费项目,杜绝“隐形收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依据《规定》,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规定》中实现了两个“全覆盖”:一是息费项目全覆盖,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和挪用违约金等全部纳入了综合融资成本;二是贷款机构全涵盖,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
也就是说,只要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贷款机构都必须将所有正常履约成本、可能发生的违约成本都“摆到台面上”。
在明确综合融资成本范围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提出了“一表展示”的操作要求。
《规定》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向借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以及收取主体,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为确保借款人能够在签约前充分了解融资成本,《规定》针对不同业务场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 现场办理: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借款人必须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 线上办理:须通过弹窗展示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确认;
- 线上消费场景分期: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
关于这份新规,有一些误读。比如“8月起全面禁止借新还旧”,还有人说“新规以后贷款更难批了”,这些说法都不准确。新规规范的是息费披露,不涉及贷款规模和申请贷款的条件。只要你有真实需求,资质达标,贷款就不受影响。
提醒大家,一定要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实际需求理性借贷,千万不能“以贷养贷”、多头借贷,防止过度举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自己。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