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有条件地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这一立法突破回应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社会关切,但其条文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则性规定固然体现了立法的审慎,却也导致制度在落地时缺少可操作的执行依据。
此番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适时出台,其一大亮点是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过去司法实践中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在于,若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理解为最终认定的罪名,则可能因证据、责任能力等原因最终未认定该罪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现在将标准锚定于“行为”而非“罪名”,有效防止了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也是对司法实践痛点的精准回应。
在程序层面,规定明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解决了长期以来“追诉前能否羁押”的实务难题。同时,要求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意见,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确保审查的全面性与程序的正当性。
在实体标准层面,新规对“情节恶劣”作出了综合判断指引,即要求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进行审查判断。对共同犯罪,还应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这种综合审查模式,既防止了一刀切的机械司法,也避免了“和稀泥”的模糊处理。
此番规定的出台,更深层的意义在于重塑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法治导向。过去,部分家长、学校因“年龄免责”的错误认知,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与行为约束;司法机关也因缺乏明确指引,在惩治与保护间陷入两难。新规以刚性制度划定红线,向社会传递了“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的明确信号,倒逼家庭、学校、社会补齐监护与教育短板。同时,它通过规范核准追诉程序,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矫治”的全链条体系转型。
“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核准追诉制度的完善,本质上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的价值平衡。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原则性规定,到此番规定的15条细化规范,制度前进的每一步,都在努力回答同一个问题: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既不让年龄成为恶性犯罪的“护身符”,也不让刑罚成为未成年人教育的“替代品”。而更完整的答案,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