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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2 00:17:50 股吧网页版
两部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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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代理机构执业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有序发展,提升政府采购质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优化监督管理方式、着力提升政策效能,持续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中,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采购目的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代理机构执业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有序发展,提升政府采购质效,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指引,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抓手,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我市代理机构管理再上新水平。代理机构应当在执行《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的基础上,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落实采购政策、收取服务费用、答复询问质疑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同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原则,通过建立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代理从业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3号)的规定,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不按时更新信息的将给予暂停处理。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同时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每年6月底前,代理机构应当更新专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信息。

  (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代理机构应当完善细化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现场组织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建立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处理规则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政府采购活动负面行为清单,从严规范权力运行。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细化政府采购执行环节工作要求和标准。在组织政府采购各环节时实行多人参与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实施定期轮岗、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四)强化流程分级制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项目组织评审与质疑受理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实施业务流程分段制衡,将项目受理、文件编制、组织评审、答复质疑、保证金收取退还等核心环节进行相对分离与制衡。建立多级管理责任链条,形成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依法承接代理业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代理业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不得选择尚在处罚期内的被依法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履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职责委托代理机构实施,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支付的评审费等费用转嫁给代理机构。

  (六)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采购人科学论证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绿色环保、本国产品标准等政策,技术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具备可评判性,评审标准应客观、具体且与采购项目实施直接相关。采购文件还要严格执行《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杜绝出现负面行为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鼓励代理机构使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七)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抽取评审专家操作,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等,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对于专家人数少、项目数量较多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跨品目、多品目综合随机抽取专家机制,持续降低特定品目专家抽取频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在评审专家管理、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迟到早退、不依法评审、未独立评审等情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八)严格评审现场管理。代理机构应当规范履行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程序,进入评审现场组织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维护评审现场秩序,监督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严禁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评审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现场音视频资料完整、清晰并归档。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评审组织等业务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九)准确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针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效性、内容准确性建立审查机制,严格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相关信息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无效链接等错误。有关信息发布情况将纳入年度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遗漏法定公开事项、发布泄露涉密涉敏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强化保证金管理。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保证金缴纳形式,不得延迟退付保证金,不得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占压或变相占压供应商合同尾款。

  (十一)依法答复询问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集体研究机制和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答复制度,按照委托授权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并持续提升询问质疑答复水平,确保询问质疑答复合法合规、有针对性,充分维护供应商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提高纠纷化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违规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

  (十二)加强采购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考查、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需求管理、计划备案、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采购人移交采购项目全部档案;如原采购人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注销的,应当明确采购项目档案接收部门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平台功能,提升系统综合监管效能,发挥智慧监管作用,动态监测政府采购关键环节,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事前预警、事中跟踪、事后追溯。进一步推广远程异地评审,充分发挥异地评审资源共享、监管透明等特点,以数字化赋能远程异地评标业务机制互通、专家资源共享,切实提升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强化政府采购财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财会监督“利剑”作用,持续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围绕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质疑答复以及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全方位全过程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破坏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涉及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切实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形成震慑,促进规范。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协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围绕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事项进行协同核查、协同办案、协同监管,推动实现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协同共治。深化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筛查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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