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列表,其中两张罚单涉及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银行”)。
具体来看,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新疆金融监管局决定对该行罚款40万元,同时对李某给予警告。
同日,新疆金融监管局对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是“信息科技管理不到位”。

记者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信息梳理发现,“信息科技管理不到位”这类违规并不多见。除新疆银行外,今年4月,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因“信息科技管理不到位”收到过广东金融监管局下发的罚单,罚金为40万元。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几年,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依赖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对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不力,因而导致的业务中断、敏感信息泄露等事件时有发生。此外,部分领域外包服务提供商高度集中,形成了行业集中度风险。为此,按照风险为本的导向,以弥补短板、强化监管为目标,拟通过制定《办法》,从信息科技外包治理、准入、监控评价、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提出要求。
《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等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点那等六大原则。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数据委托处理纳入信息科技外包管理范围,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外包,涉及信息科技战略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供应链服务中涉及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处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准入和安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该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改正,并处以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据官网介绍,新疆银行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是由自治区与兵团共同发起新设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22.23亿元,国有股份92.56%,民营股份7.00%,自然人股份0.44%,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09%。
截至2025年12月末,新疆银行表内外资产总额达到2,227.61亿元,其中表内资产2,120.94亿元,较年初增加478.49亿元,保持了稳健增长势头。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605.0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37.24亿元,存贷款呈现稳定增长态势;机构网点75家(7家地州分行、29家乌鲁木齐城区支行),覆盖乌鲁木齐、伊犁、喀什、阿克苏、昌吉、哈密、巴州、石河子、奎屯9个地州市;干部员工总数1824名,党员910名,平均年龄36岁,本科以上占比88.27%。
2025年,新疆银行实现营业净收入24.44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净收入11.59亿元,中间业务净收入0.35亿元,投资收益3.43亿元。全年营业总支出19.52亿元,同比减少0.71亿元,其中,业务及管理费10.74亿元,信用减值损失8.39亿元。实现净利润4.2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疆银行已获批入选2025年度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该行表示,将通过吸收整合的外延式增长和降本增效的内涵式发展,推进新疆银行发展壮大,力争把新疆银行打造成为丝路银行、绿色银行、微企银行、转型银行、上市银行。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疆银行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