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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3 14:58:10 股吧网页版
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应附带二级市场交易核查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近日,上交所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拟收购某存储测试设备及测试服务企业77.08%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向收购标的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上市公司20%股权。受此影响,公司股价出现连续9个涨停板。8月1日,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股价于7月21日至7月31日期间多次触及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将于8月3日起停牌核查。

  该上市公司2026年上半年预计亏损3450万元至4050万元,主业经营承压,基本面并无明显改善迹象,公司也表示目前估值已严重脱离基本面。本次收购意向、股份转让最终能否落地仍存在多重不确定性,标的公司所处半导体存储赛道也存在跨界整合风险、商誉减值风险等。

  当经营困顿的上市公司仅凭一则尚未落地的跨界收购意向,以及与交易对手绑定的股份转让安排,股价便能获得翻倍爆炒,可能给其他上市公司带来示范效应:无需苦心经营主业,一旦经营不顺便可通过跨界资本运作制造题材,控股股东等相关方也可能借股价上涨之机减持获利,最终影响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财富创造功能。

  上市公司自主筹划跨界收购是其应有权利,本身无可厚非。但一则收购消息并未改变上市公司基本面,即使收购成功,也未必能够显著改善公司业绩。一些市场主体借助热点题材进行炒作套利,最终因股价缺乏内在价值支撑而大幅回落,也是导致市场缺乏持续上涨韧性的原因之一。

  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后触发停牌核查,通常是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此前的停牌核查,重点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自查层面,包括排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风险提示是否充分等。但最终核查报告往往较少带来新增信息,更多是对此前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内容的重复说明。

  在笔者看来,要让停牌核查真正发挥震慑作用,必须实现“上市公司信披核查+二级市场交易核查”双轨并行。

  一方面,在上市公司补充披露此前未披露信息的同时,还应全面、充分披露资本运作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跨界整合风险、业绩承诺无法兑现风险、交易终止风险等多重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交易所应同步启动交易行为专项核查,锁定异常波动期间的异常交易账户,穿透核查账户实际控制人、资金来源、关联持仓关系,排查是否存在协同拉抬、对倒交易、提前布局内幕交易等嫌疑。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证监会立案查处。

  此前,部分收购案例最终不了了之,股价在暴涨后又大幅回落,跟风投资者被套在高位。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说明部分股价炒作已经脱离基本面,炒作的核心是收购消息本身。其中不排除存在人为放大信息影响、操纵市场的行为,对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应予重点关注和打击。

  从更深层次来看,对于上市公司“狸猫换太子”式资本运作,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建立前置约束机制,压缩借题材炒作套利的空间。为此,建议:

  一是对上市公司跨界并购实施差异化监管。针对持续亏损、基本面较弱的上市公司,在筹划无产业协同的跨界收购时,应强制要求公司专项论证转型可行性,充分披露自筹资金收购带来的偿债压力,并由保荐、审计机构单独出具专项风险核查报告。监管部门可同步下发多轮问询函,穿透核实交易背后是否存在制造股价炒作题材的动机。对于业绩稳定、治理完善的优质企业跨界布局,可适度优化部分监管流程,但仍需完整披露整合风险,在鼓励产业创新与防范市场投机之间实现平衡。

  二是设立跨界并购冷却期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筹划跨界收购后最终终止的,可设置36个月资本运作冷却期,冷却期内不得再次披露并购重组方案,遏制上市公司反复制造热点、轮番炒作股价。

  三是完善意向类协议披露规则。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等均作为强制披露触发时点,但相比正式协议,意向协议的不确定性更高。建议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收购意向时同步披露标的公司初步尽调报告;对于未开展实质性尽调、缺乏履约保障条款的意向框架协议,要求在公告首页显著位置提示专项风险,从信息源头弱化题材炒作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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