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办个人贷款的注意了!如今借钱有了可直观对照的利率上限了。
随着《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个贷新规”)8月1日起正式施行,银行纷纷“晒出”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南都湾财社记者梳理国有行和股份行公告发现,这些银行自营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从6%至24%不等。而住房按揭贷款、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的年化利率上限较为一致,前者多为贷款对应期限LPR+50BP,后者多为24%。
不少借款人产生疑问:为何银行之间个人消费贷、经营贷年化利率上限差异较大?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何普遍定为24%?这份明码标价的利率上限公示,又能给普通人贷款带来哪些实际利好?
受访专家表示,利率上限差异与银行类型、资金成本、产品风险特征、客群定位与风控能力等有关。监管要求公示但不设统一利率标准,这一差异是市场化定价的正常现象。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银行公示利率上限,就构成公开承诺。如果实际综合融资成本超出公示的上限,消费者可依据银行公开承诺的内容进行投诉。
自营消费贷、经营贷利率上限差异较大
8月1日,个贷新规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且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折算为年化水平。
新规之下,银行近日纷纷表示,将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向借款人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公示了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南都湾财社记者梳理国有行和股份行公告发现,这些银行普遍将个人贷款分为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等几类。
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来看,国有行和股份行年化利率上限普遍为贷款对应期限LPR+50BP,即五年期(含)以下贷款的年化利率(单利)不超过1年期LPR+0.5%,五年期以上贷款的年化利率(单利)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0.5%。仅渤海银行表示,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4倍LPR,其中LPR与实际贷款期限相匹配。

国有行公示的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相比之下,银行自营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国有行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家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均为6%,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这两类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2%。
股份行差异就更加明显。个人消费贷款方面,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广发银行等的年化利率上限均为12%,平安银行为18.5%,恒丰银行和渤海银行为24%。
个人经营贷款方面,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年化利率上限为12%,光大银行为8%,华夏银行为10%,平安银行为20%,恒丰银行为24%,渤海银行则为4倍LPR,其中LPR与实际贷款期限相匹配。

股份行公示的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各行对个人消费贷、经营贷与合作类互联网贷款的口径划分存在差异,本表数据仅作横向参考,具体以银行公示为准。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研究员董希淼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银行公示的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最高利率从6%至24%不等,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多方面因素:一方面,银行类型与资金成本不同,大型银行资金成本低,最高贷款利率多在6%左右,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成本高,贷款利率最高可达24%;另一方面,客群定位与风控能力存在差异,优质客户利率低,覆盖更广客群的银行需以更高利率覆盖风险;此外,监管要求公示但不设统一利率标准,允许差异化定价。因此,这一差异是市场化定价的正常现象。
合作类贷款利率上限为何多为24%?
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或第三方机构,通过线上渠道受理、审批并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用途的贷款业务。即持牌金融机构出资,助贷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在股份行公示的综合融资成本上限中,该类贷款年化利率上限普遍为24%,明显高于银行自营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
董希淼解释称,两类产品风险特征不同,银行自营贷款客户质量可控、利率较低,而合作类互联网贷款(助贷)涉及流量费、增信费等多项额外成本,整体融资定价相对高一些。
为何银行普遍将24%定为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上限?
这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有关。“助贷新规”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金融审判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而《金融审判意见》第二条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不过,有声音由此认为,24%为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的司法保护上限。对此,董希淼认为,这一观点系误读。
在他看来,“助贷新规”通过援引既有规范来设定参考标准,而非自行创设新的利率上限。同时,《金融审判意见》是司法文件,而非司法解释,而司法文件对金融机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此外,不能将金融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混为一谈。民间借贷利率存在“司法保护上限”,而金融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逻辑不同,其实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年化利率24%是司法实践中利率被动调减的参考基准,而非金融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或“保护上限”。
利率上限公示如何利好借款人?
个贷新规的出台与当前个人贷款市场乱象有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曾表示,当前,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通过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明确各方责任,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目前个贷纠纷多发生在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方面,即借款人通过助贷平台借贷。在某投诉平台上,有大量投诉贷款息费不合理的帖子,投诉对象多指向助贷机构,投诉焦点集中于被收取担保费、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增信费用,致使综合年化利率过高。部分投诉者称其贷款综合年化利率超过35%。
随着个贷新规落地,银行公示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24%,消费者是否可依据这份公示维权?若8月1日后新办理的贷款实际综合融资成本超出24%,是否相比过去单纯以24%为由起诉金融借贷,更易获得司法支持?
董希淼表示,虽然年化利率24%并非金融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也不是所谓的司法保护上限,但是,如果银行公示最高利率为24%,就构成公开承诺。如果实际综合融资成本超出年化24%,消费者依据银行公开承诺的内容进行投诉,证据更加清晰,且当前司法与监管环境趋于严格,此类诉求相比过去更容易获得支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进一也表示,个贷新规施行后,对于超过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的部分,借款人有权拒绝;如果银行不能出示借款人签字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借款人甚至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调低利率。银行的利率公示文件可以作为维权和诉讼证据。
刘进一还指出,近年来,我国司法审判越来越多地考虑金融监管规定。《金融审判意见》第25条规定:“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系。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因此,个贷新规将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