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发现,某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 A公司投标时提供的部分管理人员学历证书、红十字救护员证、垃圾分类相关证书以及物业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经国家认证认可的信息查询平台核实,均非真实、有效的证书。经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材料由A公司伪造或变造取得。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供应商对其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认证证书是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重要依据,提供伪造、变造或虚假证书,不仅直接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将劣质服务引入公共领域,损害公共利益。本案警示所有政府采购供应商,唯有严守诚信底线,方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稳致远。
案例二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在处理A公司对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B公司的投标材料。投标材料严格保密,财政部门要求A公司对证据来源作出说明,A公司无法对其证据来源作出合理说明。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财政部门依法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依法质疑和投诉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本案警示政府采购所有供应商,投诉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任何非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采购程序和泄露评审情况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在对某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中,通过调阅监控,发现该项目评审专家A在评审区域出入口附近与评审专家B存在异常交流行为。经查实,在评标过程中,专家A在评审区域向评审专家B提及两个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名称,存在违反采购程序的行为。此外,评审专家A自述评标结束后、公告前,向中标供应商泄露评审结果,存在泄露评审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评审专家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A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责令退还该项目评审费。行政处罚决定同步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典型意义:评审专家是采购评审公平与否的关键,肩负着公正评审、确保采购结果公平合理的重要职责。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程序、泄露评审结果的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的公正性和保密性,干扰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案警示所有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才能确保公正评审,严守职业底线。
案例四
供应商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在某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标供应商A公司和投标供应商L公司电子投标文件文档属性显示作者一致,且为特殊署名。经进一步比对A公司和L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发现A公司和L公司投标文件多达七处方案内容雷同,其中六处完全一致。调查过程中,财政部门向人社部门发函核实,发现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L公司的投标代表C在A公司缴交社保。A公司和L公司对前述线索作出解释但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均承认前述线索属于串通情形。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和L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A公司和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财政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通过三项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涉案供应商虽然否认事先串通,但承认客观事实,对客观事实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证据,不足以推翻违法事实。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客观上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保持高压,对任何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有效震慑,以整治促提升。本案再次警醒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各供应商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摒弃侥幸心理,特别是“陪标不罚”心理,充分认识串通投标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来源|厦门市政府采购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