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04 17:11:00 股吧网页版
重罚!用AI批量编造“小作文”获利八万五,“95后”个人投资者被没收全部所得还罚款四十万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8月3日,四川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投资者孙哲元使用AI编造并公开发布关于纯碱生产的虚假文章,且在传播期间交易纯碱期货获利的行为予以惩处,没收其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约48.5万元。

  辩称精神疾病妄图逃脱处罚,被一一驳回

  处罚决定书披露,孙哲元,男,1997年7月出生,住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孙哲元控制使用百度百家账号“帝侃”编造多篇关于纯碱生产的虚假文章并公开发布,主要涉及以下两个虚假信息:

  2023年11月28日,“帝侃”账号连续发布4篇内容相似的文章,称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股份公司)纯碱生产锅炉发生故障,使生产线陷入停滞,修好至少需要半年。截至次日,上述4篇文章在百度百家平台合计阅读量共2061次,其中一篇文章阅读量1749次。

  2023年11月30日,“帝侃”账号再次连续发布13篇内容相似的文章,称阿拉善地震导致A股份公司工厂受损。截至次日,上述13篇文章在百度百家平台合计阅读量6733次,其中一篇文章阅读量为2219次。

  调查认定,上述文章都是孙哲元根据网络上有关A股份公司的传闻报道利用AI工具生成并发布,均为虚假信息。相关文章发布后1天的阅读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就虚假信息相关内容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向A股份公司提问核实情况,有投资者就孙哲元发布虚假信息向12386平台进行举报。

  后续A股份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孙哲元出具《律师函》,称自2023年起,孙哲元以名为“帝侃”的百度百家账号先后在百度百家编造发布图文、视频虚假信息,要求孙哲元立即停止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孙哲元编造、传播上述虚假信息的行为对投资者具有明显误导性,扰乱了期货市场。

  四川证监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孙哲元在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期间存在交易纯碱期货合约的行为,扣除手续费后交易实际获利8.5万余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平台数据信息、有关情况说明、期货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哲元提出申辩,主张危害轻微、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盈利与造谣无关等理由,希望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四川证监局逐一驳回全部申辩意见:当事人主动利用 AI 批量生成多篇虚假资讯,主观故意清晰;交易获利形成完整因果链条,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举证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识与控制能力,最终依法作出处罚。监管指出,当事人行为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期货市场相关规定。

  四川证监局指出,孙哲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最终,四川证监局对孙哲元没收其违法所得8.5万余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约48.5万元。

  监管多次对“小作文”乱象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资本市场首例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开出的罚单,伴随自媒体发展、AI技术普及,监管持续重拳整治各类市场 “小作文” 乱象,多起同类案件具备较强警示意义。

  在纯碱期货赛道,此前已有造谣案例落地。2023年,投资者王永锋篡改公开新闻,将铁矿石监管相关报道中的关键词替换为纯碱,编造虚假政策传闻,最终被监管处以20万元罚款。

  2026年5月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冯某、班某两人因编造、传播涉及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的虚假信息,而被重罚。

  北京证监局调查显示,冯某于2025年8月29日22点11分,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该文章随后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冯某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19.83元。班某从互联网获取前述文章,并进行改写,形成了一篇新的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班某于2025年8月30日18点24分,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该文章通过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班某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73.70元。

  冯某和班某虽只各获利百余元,但分别被处以20万元和25万元罚款。

  监管人士多次强调,期货、证券市场对信息高度敏感,一条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极易诱发非理性交易。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应当以交易所、上市公司官方公告、权威媒体信息为准。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切勿心存侥幸,试图借助AI批量制造谣言、操纵预期进行套利,自媒体并非法外之地,造谣牟利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