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AI工具的普及,资本市场中利用虚假信息造谣传谣的乱象日益频发,监管部门对此类新型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持续加码。
8月3日,四川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95后”个人投资者孙哲元利用AI工具生成并发布关于纯碱生产的“小作文”,并在传播虚假信息期间交易纯碱期货合约牟利,扣除手续费后实际获利8.5万元。最终,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48.5万元。
受访律师指出,在司法与监管的界定中,AI生成的不实内容完全可以、也应当定性为编造虚假信息。当事人以 “内容只是整合网络传言、由AI自动生成”作为申辩理由,在法律层面基本无法免责,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传播AI虚假信息
经四川证监局查明,1997年出生的孙哲元控制使用百度百家账号“帝侃”,利用AI工具编造多篇关于纯碱生产的虚假文章并公开发布,主要涉及两个虚假信息:
其一,2023年11月28日,“帝侃”账号连续发布4篇内容相似的文章,称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股份公司”)纯碱生产锅炉发生故障,使生产线陷入停滞,修好至少需要半年。截至发布次日,上述4篇文章在百度百家平台合计阅读量2061次,其中一篇文章阅读量达1749次。
其二,2023年11月30日,“帝侃”账号连续发布13篇内容相似的文章,称阿拉善地震导致A股份公司工厂受损。截至发布次日,上述13篇文章在百度百家平台合计阅读量6733次,其中一篇文章阅读量为2219次。

四川证监局表示,上述文章都是孙哲元根据网络上有关A股份公司的传闻报道,利用AI工具生成并发布,均为虚假信息。相关文章发布后1天的阅读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就虚假信息相关内容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向A股份公司提问核实情况,还有投资者就孙哲元发布虚假信息向12386平台进行举报。
随后,A股份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孙哲元出具《律师函》,指出孙哲元自2023年起,以名为“帝侃”的百度百家账号先后在百度百家编造发布图文、视频虚假信息,要求其立即停止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孙哲元编造、传播上述虚假信息的行为对投资者具有明显误导性,扰乱了期货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孙哲元在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期间还存在交易纯碱期货合约的行为,扣除手续费交易实际获利8.5万元。
多项申辩被驳回
四川证监局认定,孙哲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孙哲元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处罚。他罗列五点申辩理由:一是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对市场造成任何实质影响;二是无主观过错;三是交易盈利并非基于虚假信息,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不公;四是本人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已第一时间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罚明显过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本案调查办理严重超法定办案期限。
针对上述全部申辩意见,四川证监局逐一复核并全部驳回:
一是当事人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编造并公开传播多篇含有虚假信息的文章,其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破坏了期货市场正常信息传播秩序。
二是编造传播虚假期货信息是《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对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期间进行期货交易所获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计算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计算方法,计算正确。
三是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同时,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期间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是本案未超法定办案期限。当事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符合有关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规定。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孙哲元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破除AI免责幻想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四川证监局查处的AI炮制纯碱虚假信息、借期货套利一案,并非孤例。
进入2026年以来,多地证监局持续重拳整治借助AI工具编造传播资本市场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明确新技术不能成为违规套利、扰乱市场的“挡箭牌”。
今年5月,北京证监局公布同类处罚案例,对冯朋朋、班可可二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经查,2025年8月29日,冯朋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一;班可可将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文章一进行改写,形成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二,增加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
案件申辩阶段,班可可以内容为AI生成、无主观恶意、已主动整改、获利微薄且家庭经济状况不匹配为由,请求从轻处罚。北京证监局复核后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没收冯朋朋违法所得119.83元,罚款20万元;没收班可可违法所得173.7元,罚款25万元。
对此乱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和衡研究院上海分院院长白耀华律师向记者表示,在司法与监管的界定中,AI生成的不实内容完全可以、也应当定性为编造虚假信息。当事人以“内容只是整合网络传言、由AI自动生成”作为申辩理由,在法律层面基本无法免责,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白耀华指出,对于“编造虚假信息”的认定,核心审查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传播行为,不以信息生成技术手段作为评判标准。同时,“AI自动生成”并非法律上的“免责盾牌”。AI工具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生成内容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使用者承担。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明确指出,使用者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为由主张侵权免责。
在白耀华看来,现阶段,监管部门针对利用AI在资本市场造谣牟利的违法行为,形成精准打击、强化威慑、立体追责的常态化执法思路。监管从严惩戒的核心逻辑在于,利用AI技术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严重破坏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侵蚀投资者对信息真实性的信任基础。监管通过高痛感处罚以儆效尤,严厉震慑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