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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5 02:11:40 股吧网页版
中证协修订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来源:证券日报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夯实券商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8月4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于近期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正在向各大券商征求意见。

  回溯来看,《指引》于2014年2月份首次发布,并于2016年12月份进行修订,《指引》有力推动了券商树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但近年来,随着证券行业业务模式持续创新、业务结构日趋复杂,券商子公司管理、跨境经营及跨币种风险管控等要求不断提高,行业流动性风险特征发生新的变化。中证协认为,现行《指引》在指导实践、适配新形势方面已显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以进一步增强其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从具体修订思路来看,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贯彻政策要求,明确管理导向。充分体现“十五五”时期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系列文件相关要求。二是厘清职责边界,压实管理责任。系统修订各层级职责表述,明确首席风险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新增对业务部门、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三是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硬性约束。针对跨境与境外业务、跨币种管理等复杂度较高的领域,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四是优化框架结构,提升逻辑性。将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及报告等环节分设专章,新增自律管理章节。五是衔接现行制度,保持体系连贯。根据2016年以来行业在全面风险管理、并表管理等领域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对《指引》相关内容进行对照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方面,原《指引》共4章31条,修订稿扩展为6章41条。

  首先,对《指引》架构进行梳理优化,完善框架结构。修订后《指引》在现行框架基础上,将原第三章拆分为“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和“第四章流动性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增强逻辑层次。拆分后的第三章保留了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度流程、系统工具等内容,并新增监管流动性指标、并表流动性储备机制等要求。拆分后的第四章保留了风险识别、风险指标、风险限额管理、融资管理、定期压力测试等内容,并新增流动性储备、跨境业务和境外子公司管理、跨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要求。此外,将绩效激励条款从原“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下移至第三章。同时,将中证协自律管理职责从一项条款增设为独立章节,明确协会可实施自律评估检查,并对违反《指引》规定的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其次,针对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重点、难点领域,本次修订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了一系列风险管理要求。一是系统阐释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多维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等。要求流动性风险工作在秉承全覆盖、审慎性、前瞻性的原则外,应同时保持“有效性”原则。二是针对行业关注重点,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表述。对管理层,明确经理层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首席风险官统筹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业务部门对流动性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子公司应建立与自身业务相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三是新增了流动性储备、跨境业务和境外子公司管理、跨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内容。提出券商应建立流动性储备,由独立于业务线的部门持有或管理。

  最后,衔接现行制度,规范《指引》表述。一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新增监管流动性指标条款,明确对流动性覆盖率(LCR指标)和净稳定资金率(NSFR指标)进行计量、监控与管理。二是根据《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新增并表流动性储备条款,要求确保并表管理体系内部单位在必要时能够获得券商或外部应急资金等流动性支持。三是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新增监事会职责,将券商监事会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四是提升制度兼容性,完善解释条款。五是规范用语,统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表述;将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调整为“全覆盖、审慎性、前瞻性、有效性”;将流动性风险偏好统一表述为“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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