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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5 02:48:51 股吧网页版
中证协拟系统性修订IPO保荐尽调规则 突出服务新质生产力导向 新增四类企业专项尽调指南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对《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进行系统性修订,并向券商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本次修订在2022年版本基础上协同完善各板块定位特点,进一步细化保荐人的核查要求,专门新增工程、互联网、消费、医药四类企业尽职调查指南,优化中介机构履职标准,推动证券公司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挥“科技—产业—金融”循环纽带作用,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引导行业服务新质生产力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解决两大核心痛点:一方面,近年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涌现,传统尽职调查方法面临业务模式复杂化、数据核查难度升级等挑战;另一方面,实践中存在保荐人行业特性化核查指引不足等问题,难以充分满足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服务需求。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思路强调引导行业服务新质生产力。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化行业特性化尽调标准,强化对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链自主可控性的价值发现功能。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结合各板块的定位特点,丰富尽调内容,要求保荐人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创造、创意发展趋势,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情况,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技术先进性、成长性及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确保发行人符合所选板块的上市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保荐人的核查要求,重点包括:强化风险因素核查,完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管理层稳定性的核查,突出业务技术核查中对创新能力和行业地位的分析,细化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核查标准;适应科技企业特点,补充特定销售模式核查要求,完善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尽调要求;增加对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事项的专项核查要求。

  补充四类企业的尽调要求

  此次修订的另一大看点在于完善特定行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南,补充了工程类、互联网类、消费类、医药类企业的尽调要求。

  关于工程类企业,发行人的产品属于系统集成项目的,增加了毛利率分析、自研自产软件开发的真实性、外协生产合理性、外购软件功能匹配与定价公允性、外购硬件供应商情况、产品定价公允性与商业合理性等核查要求。

  关于互联网类企业,保荐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关注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竞争风险、关键运营指标变化等事项。技术应用方面,保荐人应当关注技术创新性、技术对运营的优化情况、产业融合情况等事项。针对信息系统高度依赖型企业,补充了系统可靠性、数据质量的核查要求。细化了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的尽调核查要求,补充了多指标分析性复核内容。明确发行人从事广告类、内容运营、零售电商或者品牌代运营、撮合交易等业务的关注要点。增加了涉及虚拟产品、无形资产、资产置换等类型企业的尽调要求。

  关于消费类企业,补充发行人销售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要求,关注发行人与经销商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细化经销商终端销售核查要求,增加存货核查要求,分析销售费用构成及变动原因、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对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细化商超费用核查要求,了解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供应商合作情况、用工数据及对毛利率影响。

  关于医药类企业,保荐人应分析医保目录调整对产品价格和销量的影响、病组限额支付改革制度的影响,分析集中带量采购对发行人的影响,细化销售费用的核查要求,补充针对委托生产模式的发行人核查要求,进一步明确核心技术与研发情况的尽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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