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市场化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力困境企业纾困重生的有益补充,庭外重组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若要充分释放庭外重组的制度效能、打通企业市场化自救的通道,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制度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区域合伙人许展诚表示,期待《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设立的“重整前协商”制度顺利落地,并建议通过后续配套司法解释细化信息披露、表决效力延伸等细则,探索建立庭外重组阶段执行中止、新增融资优先保护等相关制度。
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理事长林晓春表示,中心也正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为规范庭外重组实务操作、强化资产临时保护等建言献策。
在程序衔接层面,受访专家建议,应持续理顺诉讼、仲裁、公证与“庭外重组—庭内重整”的对接机制,明确债权核查、审计评估材料、庭外表决结果在司法程序中的认可与审查标准。
其中,在政策配套与行业规范方面,需持续优化债务核销、债转股涉税安排,打通跨部门信用修复协同通道。同时加快推动出台示范性庭外重组操作规则与重组协调人执业规范,厘清履职标准、报酬机制与责任边界,促进各地重组服务中心规则互通,提升金融机构、国资主体参与重组意愿。
在培育多元参与生态、提振市场投资信心方面,应进一步拓宽产业投资人、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渠道,通过市场化契约安排稳定各方预期。同时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普及风险早发现、早化解的理念,引导企业抢抓风险处置黄金窗口期。
此外,可鼓励设立区域性纾困基金,针对中小微企业重组项目适度给予财政扶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并将庭外重组机制建设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陈夏红建议,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探索规则创新。“比如深圳可以运用特区立法权,尝试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庭外重组条例》,优化协商表决机制,同意规则不必适用全体一致同意要求,引入破产程序中的自动中止程序等,这样能给庭外重组提供法定的权威支持,提升庭外重组中债务化解的实效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