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05 14:15:11 股吧网页版
上海证券投顾行业首例敲诈勒索罪完成司法认定 司法机关重拳打击“职业索赔人”
来源:证券日报

  以“金融维权”为幌子、行敲诈勒索之实的崔某,终究没能通过上诉逃脱法律的制裁。据记者了解,上海市首例证券投资咨询领域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刑案二审于近期宣判,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崔某获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至此,这起打着“维权”旗号行敲诈勒索之实、扰乱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刑事案件,画上了句号。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遭遇“职业索赔人”

  案件的受害方,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许可、具备合法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24年5月份,这家企业突然陷入一场异常的经营风波——短期内集中收到大量客户退费申请,而这些申请话术高度雷同,均声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并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信访为由进行施压。更关键的是,这些申请退费的客户均已远超服务期限,且在服务期间从未对服务提出过任何异议。察觉异常后,受害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报案。随着侦查的深入,一条由崔某编织的从信息窃取到“职业索赔”的犯罪链条逐渐清晰。

  据悉,被告人崔某曾就职于一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构建起庞大的目标客户库,筛选出有意向的客户后,指导客户以“虚假宣传”“炒股亏损”等理由向受害公司施压,并要求在沟通中加入“不退就举报”等表述,迫使企业为避免更大的商誉和经营损失而妥协退款。最后,他从客户退款中按比例抽成。由此崔某构建起一条“信息窃取—筛选客户—话术指导—威迫退款—抽成获利”的完整敲诈勒索犯罪链条。

  2025年9月11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崔某提起公诉。一审宣判后,崔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崔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的作出,意味着崔某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的定罪量刑正式生效。

  以法治利剑守护营商环境

  多重调解渠道助力消费者理性维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件系上海市乃至全国证券投顾行业首例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并经二审维持的标杆性判例,为全行业治理同类黑灰产提供了更有力的刑事法律武器;亦充分体现了普陀区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坚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决心——既为消费者守住正当维权的法治底线,也为企业划清恶意侵权的法律红线,让合规经营的企业能够安心经营、放心发展,具有多重意义。

  近年来,“代理维权”“代理退费”类黑灰产已蔓延至银行、保险、证券投顾等多个金融行业。各领域的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对此类行为的统一定性共识——以“维权”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银行业方面,2022年,厦门刘某因从事信用卡代理维权,以“不成功不收费”为噱头代客户向银行施压退款,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系全国首例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的信用卡代理维权案。保险业方面,2023年,福建连江法院对6名“代理退保”黑产人员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不等。这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均采用“代客户投诉、代写话术、以监管压力逼迫退款”的类似手段,司法机关均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实,崔某案并非孤例。在普陀区崔某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同时,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在市局“砺剑2025”行动部署下,联合嘉定公安分局成功侦破了另一起代维敲诈勒索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案,抓获龙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查证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打击“代理维权”黑灰产,从来不是矛盾的两端。正当的消费维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当这份权利被别有用心之人恶意利用,便会异化成敲诈勒索的“生意经”——不仅让合规经营的企业蒙受无端损失,更使真正的消费维权蒙上阴影,侵蚀市场公平秩序。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广大投资者需警惕“轻易退费”陷阱,理性维权,如确有服务费争议或退费诉求,可通过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热线、线下营业部门,或寻求专业调解组织(如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上海资本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陀区金融科技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