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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5 14:51:00 股吧网页版
公司发视频辱骂员工“白眼狼”“禽兽不如”?法院:赔1.6万元+登报道歉
来源:上观新闻

  职场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本是常见事,但如果把批评搬上公司视频号,甚至用上“白眼狼”“骗子”“禽兽不如”等字眼,是否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对员工管理批评方式不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一次红包风波,演变成全网“曝光”

  当事人小周是某信息公司的项目经理。一次春节前后,公司高管吴某认为小周截留了项目经费,没给团队发红包,反而自己在工作群里抢别人的红包。小周解释,自己已经给团队成员发过红包,剩余经费需留作项目开支,双方发生争议。

  不久后,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多段视频,视频标题包括“白眼狼”“骗子”“无赖”“禽兽不如”等侮辱性字眼,视频中小周边被“怼脸”拍摄,边向拍摄者解释已经给团队成员发了红包,视频字幕中穿插了“说谎微表情”“贼嘴”等解读文字。此外,吴某还组织公司员工20余人召开线上会议,对小周进行批评,要求“全公司人都发朋友圈,把他这小气的嘴脸无赖的嘴脸曝光起来”。

  小周认为,吴某组织公司员工对其进行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对其造成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高管吴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是正常管理,还是名誉侵权?

  庭审中,涉事公司辩称,公众号视频只是对员工工作的内部评价,属于企业正常管理行为,并未针对小周个人人格;且视频点击量很低,未造成实际社会影响。高管吴某则未到庭应诉。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司及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

  本案中,某信息公司通过公开视频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词汇的内容,公司高管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势必令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对小周的品格、信誉等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

  法院同时强调,公司经营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职场氛围,合法、合规解决争议,不得侵害员工的名誉权。

  最终,长宁区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及高管吴某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与约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特别在上下级职务之间,上级领导更应尊重每一个下属的人格尊严,培育良善友爱的企业文化。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以管理为名侵害员工人格权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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