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推荐者是真人还是虚拟形象,广告主都应对广告内容承担审核责任。
据扬子晚报报道,近日,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中的虚拟角色方桃子发布一条美瞳推广视频。视频中,方桃子以第一人称口吻表示:“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
作为由算法生成的虚拟角色,方桃子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佩戴行为和消费体验,这种“体验式”AI推荐也因此引发讨论。
此次事件中,AI虚拟人接广告并非问题所在。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虚拟角色拥有固定形象、稳定人设,具备一定粉丝基础,可以成为品牌传播的新载体。但问题在于,广告可以虚构形象,却不能虚构不存在的消费事实。
广告最基本的要求是真实可信。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属于虚假广告。
在这条广告中,问题并不在于AI角色不能推荐产品,而在于它以“亲身体验”的方式推荐一款自己不可能使用过的商品。真人代言中,同样存在对代言人是否真正使用过产品的质疑,但至少代言人具备实际体验商品的可能性;AI虚拟人则不同,它从诞生之日起就不存在佩戴、感受和评价商品的能力。
此次广告中的美瞳,在我国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消费者购买时关注的不只是外观效果,更包括佩戴舒适度、安全性等实际使用感受。对于这类需要依赖真实体验,甚至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商品,广告中的“使用感受”本身就是影响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不能由一个不存在真实体验的虚拟角色进行模拟。
随着AI网红不断出现,监管应明确边界:虚拟形象、剧情设定和创意表达可以由AI完成,但涉及商品性能、使用效果和消费体验的内容,必须建立在真实信息基础之上。对广告主而言,选择虚拟人作为传播载体,并不能成为降低真实性要求的理由。无论推荐者是真人还是虚拟形象,广告主都应对广告内容承担审核责任。
技术的发展可以改变广告形式,但不能降低广告真实性的底线。消费者面对的可以是一个虚拟角色,但购买决策依据的,必须是真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