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20日全国首批DR(存款类金融机构间债券回购利率)基准利率贷款落地海南自贸港以来,湖北、上海、深圳、甘肃等地银行先后跟进,相继落地多个地区首单业务。这标志着贷款定价机制从单独锚定LPR,扩展到LPR和DR并存的“多锚”格局。
通俗来讲,DR就是银行间市场“借钱”的实际成交价格,主要品种包括隔夜利率DR001和7天期利率DR007。与每月由报价行报出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同,DR完全由市场交易生成,每日动态变化,能更为灵敏、真实地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和资金供求边际变化。
近年来,我国贷款利率主要沿着“政策利率—LPR—贷款利率”的路径传导。LPR按月报价,稳定性和透明度较强,但难以及时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边际变化,货币政策传导链条客观上存在一定时滞。将DR引入贷款定价,也就是开辟出一条更为直接的利率传导路径,政策与市场流动性的变动,能够更快传导至企业端融资价格,帮助优质市场主体获得贴合真实市场资金水平的融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改革并非要用DR取代LPR。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看,DR基准利率贷款更适合资金需求频繁、对利率敏感度较高的优质企业。而对于风险偏好较低、追求稳定预期的中小企业及零售客户,LPR定价模式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两种基准并行不悖,丰富了企业的“融资工具箱”,让信贷供给更加精准、适配。
放眼全球,主要经济体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普遍由最初的单一基准,逐步演变成多元的基准利率体系,以反映资金成本、信用风险变化,适配不同类型的借款主体、贷款品种及融资场景。
例如,目前美国大企业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主要是SOFR(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部分小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零售领域的浮动利率贷款则主要以PR(最优惠贷款利率)作为定价基准;英国大企业贷款、银团贷款等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主要以SONIA(基于隔夜无担保拆借交易形成的英镑隔夜平均指数)作为定价基准,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的浮动利率贷款主要以英格兰银行政策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DR基准利率贷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其适用范围、风险对冲机制等仍需在实践中逐步摸索。一方面,DR利率本身具有一定的日间波动性,如何减少波动对借贷双方的影响,是银行需要攻关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DR基准利率贷款与LPR贷款之间如何形成有效互补,也有赖于通过实践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