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月5日消息,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优化利润表结构、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和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谈及列报准则修订的核心内容,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列报准则优化利润表结构,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同时,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自身设计的业绩指标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性,向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相关信息。
此外,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新列报准则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从而有助于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新列报准则还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贯通性、协调性,以提升会计信息与可持续信息的联通性、整合性。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本次采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实施的安排。
具体而言,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趋同的新列报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为其提供两年的过渡期,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为其额外再提供一年的过渡期,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便于相关企业能够有更为充足的时间适应新列报准则要求。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列报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