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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6 20:33:40 股吧网页版
化妆品新国标发布:微生物限量、儿童化妆品成关注焦点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6日,由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的首个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对外发布,将于202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监管部门对1987年发布的原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近40年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在《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起草组组长安抚东看来,这标志着我国化妆品标准从“卫生标准”上升到“安全标准”。

  从发布内容看,《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增了“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儿童化妆品”等术语和定义;二是修订了包装材料、标签要求,新增了贮存及运输要求;三是更改了“化妆品禁用物质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物质目录”,将监管触角从成品检验延伸至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管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注到,早在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至5月18日。

  如今,随着《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正式落地,监管亮剑。

  微生物限量指标趋严

  这次化妆品新国标的一大变化是收紧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将《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中关于化妆品微生物学质量的指标修改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指标。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起草组组长安抚东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根据化妆品暴露途径、使用人群和作用部位等方面的风险差异,新国标对儿童化妆品和用于眼周、睫毛、口唇等部位的化妆品,设定更为严格的微生物、污染物等限量指标,“新国标对菌落总数实施分类限量管理,设定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分别不超过‘1000个菌落形成单位’或‘100个菌落形成单位’两个管控指标。”

  此外,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其中,新国标将眼部、口唇化妆品及儿童化妆品的菌落总数限量由《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500 CFU/g或CFU/mL”加严至“≤100 CFU/g或CFU/mL”,同时为提升标准的精准性,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改为“作用部位为眼部(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和口唇的化妆品”。

  全面收紧儿童化妆品监管

  与此同时,儿童用妆安全也是此次化妆品新国标修订的重点。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产品。

  由于儿童的皮肤结构和功能发育尚不完全,对外界刺激的耐受能力较弱,针对儿童这一特殊使用群体,新标准全面收紧儿童化妆品要求。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明确规定儿童化妆品首先必须符合新标准的所有通用安全规定,此为基本底线;同时,必须满足《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新国标将上述要求纳入强制性约束,构建了“通用安全要求+特别保护规定”的完整约束体系,为儿童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提供了明确、统一且严于普通化妆品的强制性技术依据。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指出,在配方设计上,儿童化妆品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原则;在原料禁用上,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去屑、脱毛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在标签标识上,应当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从修订内容看,在微生物限量指标上,儿童化妆品与眼部、口唇产品执行同等严格标准(菌落总数≤100 CFU/g或CFU/mL)。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新国标对附录A(化妆品禁用物质)和附录B(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物质)进行了重磅更新。

  附录A在原目录基础上,通过整合2021年、2023年、2024年及2026年国家药监局的多份通告,新增了大量禁用物质。例如,2026年第6号公告新增的4-甲基苄亚基樟脑、全氟辛酸及其盐类(PFOA)、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D4)等物质被纳入禁用名单。

  附录B新增了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等物质,明确了大麻类原料在化妆品中的禁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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