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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6 21:40:31 股吧网页版
巡回法庭批量化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筑牢中小投资者资本市场维权屏障
来源:证券日报

  8月6日,据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为深化证券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机制,做实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多元解纷效能,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北外滩巡回审判站共享法庭采取线上方式,公开审理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本次庭审吸引了部分证券纠纷调解员、社区居民、在校大学生、虹口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等现场旁听,以“巡回庭审+现场普法+座谈交流”的形式,打通金融司法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最终33件系列案件全部达成和解、实现实质化解。

  据悉,该案中某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构成诱多型虚假记载,被上海证监局处以200万元罚款。多名投资者以受虚假财报误导买入股票产生亏损为由,先后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合议庭认为该系列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否具备重大性、投资者交易与损失因果关系认定、投资损失核算标准等核心争议,无论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还是对于调解组织,都是关注焦点。遂从该批案件中选取一案开展巡回审判,完整呈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逻辑。

  结合本次巡回审判案例,承办法官杨立转用通俗语言重点厘清诱多型、诱空型两类虚假陈述行为:本案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隐瞒亏损属于典型诱多造假,通过美化财报制造经营向好假象,诱导投资者买入持仓;与之相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则通过编造利空、隐瞒重大利好刻意打压股价,造成投资者踏空损失。

  杨立转现场拆解证券索赔通用判定标准“三日一价”,清晰解读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四大关键节点的作用,同时明确索赔两大前提:虚假陈述行为需具备“重大性”,且必须同时满足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两层法律关系。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维权边界问题,杨立转给出清晰指引——遭遇诱多型财务造假,需在实施日至揭露日区间买入、揭露日后仍持有股票并产生亏损,才可主张赔偿,揭露日前全部卖出股票的损失自行承担;遭遇诱空型虚假陈述,需在实施日至揭露日区间低价卖出股票,揭露日后股价上涨形成踏空损失,方能依法索赔。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将持续推进巡回审判工作,聚焦证券虚假陈述等金融热点纠纷,统一类案裁判与调解标准,持续完善多元金融纠纷化解链条,以优质高效金融司法服务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根基,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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