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两家机构因在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全案合计罚没金额达2162万元。
经查明,中汇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汇所为江苏吴中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通过与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且未按规定披露。中汇所为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2,8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中汇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玉霞和孙业亮。
二、中汇所在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未恰当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一是中汇所未能了解和测试江苏吴中贸易业务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二是中汇所未识别出购销合同的相关控制缺陷。
(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汇所未对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保持职业怀疑。二是中汇所未对同一受访人先后任职贸易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公司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三是中汇所未对客户访谈回复销售额与年审底稿记录不一致保持职业怀疑。
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中汇所获取的询证函回函存在函件地址、邮寄信息、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异常情况。中汇所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未有效评价函证结果是否提供了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
3.购销合同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汇所未按审计计划检查贸易业务购销合同是否经过授权批准。二是中汇所未关注贸易业务销售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的异常情况。三是中汇所未关注销售合同加价条款与底稿不符。
4.担保合同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中汇所未对案涉担保相关异常安排保持职业怀疑。
(三)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采购付款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中汇所未对多份大额贸易业务付款凭证无审批或付款日期早于审批日期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2.未对预付款频繁支付又退回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江苏吴中预付大额货款给成立时间短、无实缴资本的贸易业务供应商,且资金存在明显的“季末转回、季初转出”特征。中汇所未对此保持职业怀疑。
3.理财产品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中汇所未对江苏吴中购买理财产品的认购协议书和交易凭证等资料显示的回购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汇所作为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汇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孙玉霞、孙业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830,188.68元,并处以8,490,566.04元罚款。
二、对孙玉霞、孙业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江苏吴中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和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江苏吴中2022年和2023年通过与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且未按规定披露。中兴财光华为江苏吴中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2,075,471.68元(不含增值税)。中兴财光华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俞俊和楼佳男。
二、中兴财光华在江苏吴中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未恰当测试内部控制。一是中兴财光华未对贸易业务执行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测试,未对部分贸易子公司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二是中兴财光华未识别出相关控制缺陷,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其审计结论。
(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兴财光华未对访谈中提及的贸易业务商业实质保持职业怀疑。二是中兴财光华未充分核查贸易业务受访人的身份信息。三是中兴财光华未充分核查视频访谈的邮寄信息。四是中兴财光华未关注到访谈回复记录与审计底稿不一致的情况。
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兴财光华获取的询证函回函地址存在异常情况。二是中兴财光华获取的询证函回函在回函联系人名称方面存在异常情况。
3.购销合同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兴财光华未按审计计划检查贸易业务采购合同相关流程。二是中兴财光华未关注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的贸易业务采购合同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三是中兴财光华未关注多份销售合同加价幅度不同的情况。
4.未对信用政策的相关矛盾保持职业怀疑。一是中兴财光华未关注到江苏吴中预付款与信用政策不符。二是中兴财光华未关注到江苏吴中部分贸易业务客户及供应商信用政策与年审底稿不一致。
(三)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收付款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未对异常付款情况和大额预付款退回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
2.未对银行账户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未对江苏吴中银行账户开立、收付款、单笔发生额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3.理财产品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未对江苏吴中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合理性及交易的实质保持职业怀疑。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作为江苏吴中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俞俊、楼佳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075,471.68元,并处以6,226,415.04元罚款。
二、对俞俊、楼佳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汇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积累,成为一家综合性专业服务机构,经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可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以及具有税务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批准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税务服务资格的AAAAA级大型综合性专业服务机构,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组成。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综合实力较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事务所始建于1983年,总部设在北京。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