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创始人无遗嘱猝逝引爆遗产争斗,杉杉股份(600884.SH)百亿基业最终易主安徽省国资委。然而,控股权刚刚落定,该公司再次因历史遗留问题陷入一起高额债务诉讼。
8月7日晚间,杉杉股份公告,该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开渠道获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昆明中院”)就(2025)云01民初341号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列入被告方的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锂电”)送达涉案诉讼法律文书。
南都记者在人民法院公告网搜索到,昆明中院受理了云南锦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云南锦苑”)、云南滇中新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云南当地国资背景的投资平台作为原告发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向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青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杉杉控股”)、云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云南杉杉”)、上海锂电、郑驹、周婷、郑嘉博、第三人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简称“锦苑安杉”)追查此前的出借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合计达19.54亿元。

债务本金追溯至政企合作项目,郑氏继承人被追究连带责任
杉杉股份在公告中强调,经核查,下属子公司上海锂电、云南杉杉并非案涉协议的签署方,亦未实际接收、使用涉案款项。据此,杉杉股份认为,上海锂电、云南杉杉与本案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联,原告要求上海锂电、云南杉杉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然而,原告诉讼请求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请求法院判令宁波青刚、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立即共同向第三人锦苑安杉偿还本金17.78亿元、按年利率5%和日万分之三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计算截至2025年4月30日的利息0.88亿元和违约金0.89亿元,其次则请求法院判令郑驹(郑永刚与原配之子)对前述三项追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周婷(郑永刚遗孀)、郑嘉博(周婷与郑永刚之子)对前述三项追偿承担在继承的已逝创始人郑永刚财产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不难发现,该项诉讼早于2025年4月30日左右发起,且将宁波青刚、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列为核心追偿对象。
其中,宁波青刚是杉杉控股的控股股东,由郑永刚直接持股51%。杉杉控股是杉杉股份的前控股股东,通过控制杉杉股份的前母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杉杉集团”),是郑永刚治下杉杉股份的控股平台。

2022年年报所披露杉杉股份控股权明细
而天眼查显示,第三人锦苑安杉是由四家原告企业合计持股66.6556%的股权私募基金,并由云南锦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30.32亿元,实控人为昆明市国资委。此外,郑驹通过旗下全资公司持有锦苑安杉0.033%股份,郑氏家族关联方宁波鑫润佳盈有限公司持有锦苑安杉33.3113%股份。
锦苑安杉成立的当日,杉杉股份发布了对外投资公告。其中显示,杉杉股份旗下子公司上海锂电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经济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云南杉杉)并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简称“安宁锂电负极材料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97亿元(不含流动资金),其中一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60亿元。
不难发现,锦苑安杉是杉杉股份与云南昆明国资平台专门为安宁锂电负极材料项目一起合资设立的产业基金。
然而,天眼查显示,坐拥30.32亿元注册资本的锦苑安杉并未直接投资安宁锂电负极材料项目的项目公司云南杉杉,而是入股了杉杉控股并持股8.9934%,除此以外,锦苑安杉无其他对外投资。而云南杉杉则由上海锂电100%持股。
诉讼暴露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与风险隔离隐患
需注意的是,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的官网消息,安宁锂电负极材料项目于2023年7月7日开始投产。这意味着,该项目至少完成了一期60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
而彼时,杉杉股份正因创始人兼原实控人郑永刚于该年2月猝逝,陷入了郑氏家族长达三年的控股权及遗产争斗风波,最终导致母公司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朋泽贸易”)高达300多亿元总债务集中爆发并进入合并重整。

2026年4月,杉杉集团及朋泽贸易的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7月20日,在执行重整计划后,杉杉股份公告,实控人变更为安徽省国资委,控股股东则是实控人旗下企业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皖维集团”)。
需注意的是,安徽省国资委旗下企业参与重整并购时,本身就会对被收购方的历史隐性债权债务进行过全面摸底核查,以完善重整方案中的风险兜底条款,避免入主后承接历史遗留诉讼。
而且在2026年3月发布的重整计划进展公告中,锦苑安杉以大额普通债权人的身份位列重整方案中的信托份额受偿人名录。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早于2025年4月发起了本次债务诉讼,而杉杉股份竟首次通过公开渠道获悉该笔诉讼并于2026年8月7日进行披露,已是严重滞后披露。
这似乎意味着,安徽省国资委或早已将上述债务确认为重组方案之外的债务或上市公司体系之外的债务,即锦苑安杉或与青刚投资、杉杉控股等上市公司原控股平台签订了借款协议,上述借款流向的是郑永刚旗下的持股平台。
那么,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原告能否有充分的举证说明,上述借款自流入原控股平台青刚投资、杉杉控股后,最终流向与上市公司杉杉股份明确相关,或者说上述借款本金最终流向了上海锂电和云南杉杉,流向了安宁锂电负极材料项目,成为其诉求能否达成的核心要素。
不过,上述纠纷最终走向如何,仍有待法院的最终裁决。
但引以为鉴的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企业,需要就资产独立性与控股平台划定明确的边界,尤其是在面对大型产业投资项目,更应针对特定项目进行风险隔离、资金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