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招标的行为,是由发改部门监管处理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条例第8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除上述两种情形可采取邀请招标外,其余应采取公开招标。问题中提到的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将应公开招标转为邀请招标的行为违反了本条例第8条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处理。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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