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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1 10:10:30 股吧网页版
拒绝日抄300页考核制度,广州一员工被解雇,判了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记者赵青实习生刘弈君通讯员刘敏吴洁颖梁艳华 公司称员工没有按时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属于旷工,因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称公司的培训安排不合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谁是谁非?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员工被公司要求异地脱岗培训每日抄写300页考核制度

  杨某自2021年11月起入职深圳市丰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至2025年8月期间,工作地点一直在广州市越秀区,工作内容及负责事项为销售。

  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

  2025年8月4日至8日,公司以杨某工作未达考核要求为由,要求杨某到深圳参加为期5天的脱岗培训,且明确不提供住宿费。

  杨某在此期间按时到位于深圳市的公司会议室中参加培训,但培训内容为每天自行观看3-4小时的网课,全程没有导师或相关人员提供实质性指导;剩余时间被要求每天抄写5遍考核制度。

  杨某表示制度有60页,每天5遍需要抄写300页,并需额外撰写1000字的书面总结提交。且因公司不提供住宿费,杨某称其每天来回广州与深圳之间,身心俱疲,认为此培训方式实际上是变相的惩罚,且公司并未安排广州公司的其他员工进行“培训”。

  8月8日,公司以杨某培训考试得分未达要求为由,通知杨某在8月11日至8月15日期间继续到深圳公司参加第二期培训。

  杨某表示,公司两次给他的培训通知在格式、培训地点、培训导师及学习要求等方面完全一致,他在收到第二次培训通知后,明确向公司指出其内容的不合理,认为相关网课他在广州办公点也可以上,并强调机械抄写无助于工作能力与业绩的提升,但公司未作回应。

  8月11日至15日,杨某未按公司要求到深圳进行培训,但有回原岗位打卡上下班。

  8月15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理由为杨某多次拒绝公司及领导安排,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认为其没有按公司安排参与第二期培训,且其明知如果培训期间没有出席或没有事先向导师请假属于旷工,按公司的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杨某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确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000余元,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分别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应一次性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000余元及差旅费差额1700余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行使工管理权须守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异地脱岗培训”是否合理,进而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以杨某考核不达标为由安排培训,初衷虽符合企业管理逻辑,但具体执行明显失当。

  法官认为,培训内容缺乏实质意义。第一次培训要求杨某每日抄写60页考核制度5遍,并撰写千字总结,此类机械性重复抄写与提升销售岗位的履职能力无直接关联,有变相惩罚之嫌。

  培训安排显失公平。公司将杨某单独安排在异地培训,且明确不报销住宿费,迫使其当日往返广深两地,大幅增加了劳动者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而同期其他需培训员工则未被要求异地参训,存在明显的针对性。

  其次,劳动者享有对不合理劳动指令的异议权。杨某在遭遇前述不合理培训安排后,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在原岗位正常打卡上班。

  在公司未就培训内容作出合理解释及调整的情况下,杨某拒绝参加第二次培训,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

  综上,法院认定用人公司组织的培训不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据此认定劳动者旷工的理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在进行跨市异地培训时,应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或交通补贴。

  作为劳动者,在面对明显不合理的培训要求时,要学会理性维权。若认为培训安排不合理,应及时提出异议,注意保存好培训通知、沟通记录、考勤打卡记录以及因培训垫付的交通、住宿票据等证据材料,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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