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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1 11:02:40 股吧网页版
7个交易日大涨超60%的牛股,网红牛散“鑫多多”510万股“闹乌龙”?其1月已动用约1.51亿元融资盘,上市公司紧急更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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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网红牛散刘鑫(网名“鑫多多”)举牌德龙汇能(000593.SZ),上市公司股价随后7个交易日大涨超60%。

  每经记者复盘其交易明细发现,根据公告披露的月度买卖记录推算,截至7月末,刘鑫的理论持股应约为2308万股,但权益变动报告书却显示为1798.35万股——两者相差约510万股。

  根据公告,刘鑫举牌的触发时点为7月30日。当日,刘鑫买入德龙汇能164.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本次增持前,刘鑫持有1634万股(占总股本4.56%);增持后,其合计持股增至1798.35万股,占总股本5.01%。对照德龙汇能一季报,截至一季度末,刘鑫持股1634.33万股,举牌后持股数仅增加164.02万股,与公告披露的增持数量基本吻合。

  然而,每经记者复盘刘鑫的详细交易记录后发现,其举牌公告所载持股数与实际交易数据之间存在明显差额。据德龙汇能披露的刘鑫月度买卖情况:

  4月:买入550.51万股,卖出74.78万股,当月净买入475.73万股;

  5月:买入20.03万股,卖出290.13万股,当月净卖出270.1万股;

  6月:买入6.09万股,卖出28.01万股,当月净卖出21.92万股;

  7月:买入498.01万股,卖出7.7万股,当月净买入490.31万股。

  4月至7月合计,刘鑫净买入约674万股。若以其一季度末持股1634.33万股为基数,截至7月末,其理论持股总数应约2308.35万股。但权益变动公告显示,其合计持股为1798.35万股,两者相差约510万股。

  若按公告披露,1月~3月,刘鑫净买入395.61万股,一季度末持股1634.33万股,倒推去年年底,其持股1238.71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德龙汇能总股本为3.59亿股,5%举牌线对应约1795万股。根据一季报,一季度末刘鑫已持有1634.33万股,仅需再增持约160.67万股即触及举牌线。而4月正是刘鑫买入最集中的月份——当月买入550.51万股(区间价16.20元/股~24.00元/股),卖出74.78万股(区间价16.26元/股~25.315元/股)。若按“先卖后买”顺序计算,4月净买入后其持股数达2110.06万股,已突破5%的举牌红线。

  就在《每日经济新闻》上述文章发出后,即8月10日晚间,德龙汇能(SZ000593,股价24.75元,市值88.76亿元)发布的《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鑫)更正的公告》显示,刘鑫更新了自己的交易记录。根据刘鑫更正后的数据,刘鑫交易后的持股数与德龙汇能季报数据吻合,在上市公司7月30日发布举牌公告前,刘鑫持股数未突破5%举牌线。

  随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刘鑫更正后的交易记录再次复盘,又发现以下新内容。

  一是,刘鑫动用了大量融资账户,在今年1月加杠杆买入了德龙汇能股票。根据德龙汇能更正后公告内容,今年1月,刘鑫以11.93元/股~12.4元/股的区间价格,融资买入了1267.68万股。按照11.93元/股价格计算,刘鑫动用的融资盘达到了1.51亿元。也就是说,刘鑫在今年一季报中成为德龙汇能的前十大股东,大部分资金都来自融资账户。一直到今年6月,刘鑫才以24.11元/股的价格,卖出了融资账户的323.22万股,市值为7792.8万元。

  二是,相较更正前,刘鑫普通账户的交易记录出现大面积修改,主要集中在今年2月、4月、6月、7月。修正前的2月,刘鑫少量卖出股票,未有大笔买入动作。然而修正后可发现,刘鑫2月卖出的股票从修正前的147万股增至342.7万股。

  特别是更正前的4月,刘鑫在德龙汇能上涨阶段买入。当月买入550.51万股(区间价格16.20元/股~24.00元/股),卖出74.78万股(区间价格16.26元/股~25.315元/股)。这一买入量为刘鑫月度增持量之最。而在更正后的版本中,刘鑫在4月买入565.5万股,但卖出了413.9万股,在16元/股到26元/股区间频繁买卖。

  根据刘鑫更正前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刘鑫的交易记录存在错报、漏报情况,且买卖明细不清楚。刘鑫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何自己的交易数据频繁出错?据记者了解,刘鑫递交的初版数据之所以有如此多错误,原因之一是7月30日仓促递交交易材料。8月10日,记者在采访德龙汇能后,公司有关人士要求刘鑫逐笔核对成交记录,经交叉验证才最终准确厘清数据。

  此外,每经记者致电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了解到,自然人买入上市公司达到5%股份时会收到提示,达到5%就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表示,根据现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即触发举牌披露义务。这里的披露时点以持股比例实际触及5%的当日为准,而非计划增持至该比例的预期时点。投资者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监管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对外公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提交报告的这三日期限内,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外,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者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等方式持股,同样适用上述5%的披露红线。根据相关规定,持股达到5%后,投资者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应当在事实发生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而每增加或减少5%时,则须在三日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记者|胥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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