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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1 12:52:40 股吧网页版
历史并购造假纠纷持续收尾,康尼机电两起机构投资者索赔终审落槌:一案维持原判,一案改判后公司需赔超9900万元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8月10日晚间,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发布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相关诉讼源自早年并购龙昕科技暴露出的财务造假事项。两起案件裁判结果各不相同,一起维持一审原判,另一起改判公司需要承担近9980万元投资损失赔偿,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不同比例连带责任。公司称相关诉讼损失前期已经足额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利润形成重大冲击,目前多起索赔案件已完成赔付,仍有自然人投资者相关诉讼处于二审阶段,公司将持续推进纠纷处置工作。

  公告披露,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机构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5)苏民终1019号、(2025)苏民终1020号。

  本次系列诉讼起源于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认定公司2017年底并购的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2015至2017年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财务造假行为,致使公司当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正式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受该事项影响,合计十七名投资者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2025年7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起机构投资者索赔一审判决书,对应一审案号为(2022)苏01民初928号、(2021)苏01民初4049号。

  两案二审审理结果存在差异。

  针对一审案号(2022)苏01民初928号对应的案件,康尼机电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康尼机电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733元。

  针对一审案号(2021)苏01民初4049号对应的案件,涉案机构投资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全额支持自身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判决撤销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康尼机电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投资损失99799286.02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对该笔赔偿义务在50%、40%、2%、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上诉人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41129元,国泰海通、苏亚金诚、陈颖奇、高文明按对应比例与康尼机电连带承担。

  公告透露,两份二审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对应(2025)苏民终1019号案件公司正在办理内部付款流程,将于近期依照判决完成赔付,对应(2025)苏民终1020号案件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全部赔付义务。

  公告表示,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公司前期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9名普通投资者和3名机构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对1名机构投资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1名机构投资者的赔付也将于近日完成。剩余3名自然人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已送达起诉材料的17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普通投资者的索赔,均已合理预提损失,其中,针对同意和解的普通投资者,公司已支付完成部分投资者损失的赔付。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尽快为龙昕事件解决画上句号,让公司进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业绩方面,康尼机电2025年实现营业总收入41.87亿元,同比增长5.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1亿元,同比增长0.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58亿元,同比下降6.15%。报告期内轨道交通业务、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收入实现增长,带动营收上行,归母净利润小幅增长。扣非净利润同比下滑,主要受到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诉讼支出影响。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9.05亿元,同比增长3.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79.40万元,同比增长9.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644.76万元,同比增长3.84%。一季度公司营收稳步提升,轨交业务订单交付平稳,归母净利润增幅高于营收增幅,存在非经常性损益贡献收益,扣非净利润跟随营收小幅增长,主业盈利保持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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