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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1 22:33:10 股吧网页版
广东:对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开展督促整改
来源:广州日报

  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对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开展督促整改,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行业良好生态,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公告明确,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严禁不具备“征信”“信用评级”等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通过使用相关字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方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

  公告提出分类整改要求: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如实际从事相关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应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如未实际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或未能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应尽快前往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删除或更改“征信”“信用评级”字样。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将依法依规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公告同时对两类业务的法定边界与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其中,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方式进行处理。

  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对于擅自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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