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监管要求,科达制造董事会需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笔者认为,无论科达制造最终作何选择,都对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敲响了警钟:上市公司要确保交易方案的每一处逻辑都能被穿透审视,每一项关键结论都有充分事实支撑。
其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定价必须牢牢立足标的基本面。
回溯来看,今年1月初,科达制造宣布拟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国际”)的少数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科达制造披露的方案,截至2025年12月31日,特福国际所有者权益账面值约45.48亿元,收益法评估值约145亿元,评估增值率达219.51%。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认为,该交易作价的公允性未得到充分说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对收购标的的定价必须立足基本面,既要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横向对标,也要有历史业绩与预测业绩的纵向对比,把增值来源讲透、溢价依据做实,避免让脱离基本面的高溢价成为并购项目的“拦路虎”。
其二,上市公司需关注标的公司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数据显示,特福国际2024年、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7.38亿元和81.8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74亿元和14.96亿元。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承诺特福国际在2026年至202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9.2亿元。在重组委会议现场问询中,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结合报告期内非洲国家本地产能、当地需求、竞争状况、标的公司产品售价与竞品比较情况、经销商特点及管控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最终,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认为,上市公司未充分说明并披露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
这给其他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敲响警钟,收购标的的业绩增长逻辑需要形成可核验的证据链条,而不能仅靠公司单方面描述。
其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关联交易时,要厘清控制权问题。
科达制造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特福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沈延昌,其同时是特福国际第二大股东森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科达制造董事。在重组委会议现场问询中,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结合标的公司股权结构、核心管理人员任职安排,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
上市公司并购不是简单的股权买卖,倘若收购之后难以掌握标的实际经营,关联交易边界模糊,上市公司独立性就会受到影响,会埋下治理隐患,影响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效能。因此,对于此类并购交易而言,关键是要保证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清晰、上市公司自身独立性完整,确保交易完成后能实现对子公司的规范管理。
总而言之,市场欢迎真正具备产业协同价值的并购,也会坚决过滤掉逻辑存疑的案例。上市公司唯有回归产业本源,恪守信息披露底线,才能真正让并购重组成为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