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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2 06:04:00 股吧网页版
上市开放式基金退出机制完善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沪深交易所起草《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对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退市标准及实施流程进行了明确。

  LOF是一类既可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近年来,LOF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LOF在运作机制方面逐步显现不足,部分产品因标的资产投资受限或基金规模持续较小,存在场内交易功能弱化、高溢价风险、投资者保护不足等问题。其中,高溢价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如后续溢价回落,投资者将面临投资亏损。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多只LOF暴露场内高溢价风险。业内人士介绍,LOF的定价逻辑本应依赖一二级市场套利来抹平价差,但当产品面临申购限制时,这一机制就会失灵。商品期货LOF受期货交易所持仓开仓限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LOF受外汇额度不足制约,经常出现暂停申购或限制申购上限的情况。场内份额供给无法及时增加,二级市场价格就容易被资金推高,形成脱离净值的溢价。

  《通知》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小于1000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并对终止上市流程、过渡期安排、风险提示要求、会员责任等作出规范。

  在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看来,本次出台《通知》完善LOF终止上市制度安排,是顺应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又一重要举措。推动商品期货LOF、QDII LOF、小规模LOF有序退市,不仅有助于有效防范场内非理性炒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将规范LOF运作管理、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助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来看,《通知》适当参照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就终止上市的程序安排作出细化规定。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充足的过渡期,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终止上市。对于小规模LOF,不设置过渡期,规定自《通知》施行日起,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沪深两所均在LOF主动退市既有实践基础上,对具体实施流程予以细化明确。对于沪市LOF,基金管理人可选择转型至场外基金或依法清盘退市;若选择转型,需设置20个交易日的投资者选择期,确保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与便利的渠道自主选择卖出、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

  据业内人士测算,预计涉及退市的LOF共125只,场内规模合计约261亿元,其中小规模LOF约91只,总规模3亿元,整体来看,拟退市产品数量和规模并不大。需要注意的是,LOF终止上市不代表基金清盘,不影响基金正常的投资运作,不影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赎;场内持有人可在过渡期转托管至场外持有,也可通过场内赎回或卖出,退市后,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基础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通知》还强化了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服务。自施行日起至终止上市日前,商品期货LOF、QDII LOF场内简称前将冠以“”标识。小规模LOF如触及连续4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此外,《通知》要求券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全方位保障投资者权益。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应在LOF退市前妥善处理所持场内基金份额,若未能在退市前完成处理,请及时查阅相关公告,联系证券公司办理份额确权等手续。

  业内人士还提及,广大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公告,充分知悉终止上市相关风险及具体安排,及时进行场内基金份额的卖出、赎回或转托管,理性做好投资决策,切勿因看到“”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若高溢价买入后,一旦退市,只能按照净值赎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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