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300220.SZ)8月11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于近日被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200万元;追缴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一审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梁伟等7人合谋操纵金运激光股票,其中梁伟负责提供“底仓”及对接资源和宣传媒体以配合操纵。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梁伟曾因违规减持被中国证监会处以1320万元罚款。但针对上述2019年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国经营报》记者未查询到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实务中证券执法常见“行政违法确认在先、刑事追责跟进在后”,但“先行后刑”并非法定硬性要求。梁伟操纵证券市场案作为公安部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优先”典型案例,更能体现当下监管环境中对证券犯罪严厉打击的执法态势和警示效果。此外,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也实际承担了行政处罚中“没收+罚款”的经济制裁功能。
二审较一审刑期缩短3个月
据金运激光8月11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梁伟家属送达的江苏高院对其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终审判决梁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200万元;追缴上诉人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较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将梁伟的刑期缩短了3个月,罚金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据金运激光披露,2021年8月,梁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年10月,淮安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2月,梁伟被淮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2023年7月,淮安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梁伟等7名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
据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为帮助被告人梁伟因金运激光股票价格下跌而面临的财务困境,被告人史高飞、朱益林及邹翔(另案处理)合谋操纵金运激光股票,并商定分享被告人梁伟提供的“底仓”利益。后被告人马骅、章伟杰、陈铭及孔晓雷等人陆续加入共同操纵。
其中,史高飞负责宣传推广和相互协调,以及影响身边的资金买入;马骅负责金运激光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寻找资金买入以及控制金运激光股价;章伟杰负责利用资金优势配合马骅在二级市场买入;朱益林负责寻找资金买入及配合马骅在二级市场操纵;陈铭负责对接一级市场资源以配合操纵;梁伟负责提供“底仓”及对接资源和宣传媒体以配合操纵。
在实施共同操纵过程中,为实现分享梁伟提供的“底仓”利益及资金操纵人套利的目的,被告人马骅、章伟杰、朱益林、史高飞等人利用资金、持股和信息优势,连续集中交易金运激光股票,其间,多次以连续、对倒等交易手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25年1月3日,金运激光披露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淮安中院判决梁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追缴被告人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梁伟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梁伟出具了《立案通知书》。
金运激光在2026年8月11日的公告中称,梁伟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判决为股东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安部督办追究刑责更具威慑力
淮安中院官网显示,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而针对梁伟上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记者未查询到证监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伟操纵证券市场案直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是完全正常且较为常见的情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对记者表示,“虽然实务中此类案件通常是‘行政违法确认在先、刑事追责跟进在后’的梯次衔接格局,但‘先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并非硬性要求。”
“该案可能是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办的,也可能是证监部门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泉军表示,这两种方式都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并没有必须“先行后刑”的硬性规定。
王嘉铭进一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证监部门“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为了防止“以罚代刑”。实务中多见“先行后刑”,是因为刑事司法机关需要依赖证监部门对证券违法行为的专业性判断、违法性评价为起点和基础,进行刑事可罚性评价。
“但这并不代表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以行政调查程序或行政处罚结论为前提。”王嘉铭称,比如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并未经过证监部门的调查,直接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后进入侦查环节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梁伟操纵证券市场案也是如此。
“该案完全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条件,且该案作为公安部督办、公安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优先’典型案例,更能体现当下监管环境中对证券犯罪严厉打击的执法态势和警示效果。”王嘉铭表示。
此外,王嘉铭认为,该案中追缴梁伟违法所得并没收上缴国库,在功能上也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2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效果,罚金1200万元承担了“罚款”的经济制裁功能,行政处罚下的制裁效果也已经由刑事程序实现。
梁伟曾因违规减持被罚款13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梁伟曾因违规减持于2015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罚款1320万元。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梁伟,1967年11月出生,系金运激光控股股东,时任金运激光董事长、总经理。
2015年2月5日至2月16日,梁伟的母亲易某某、姐姐梁某及由梁伟姐姐梁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新余全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全盛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金运激光”484.2万股,占金运激光总股本的3.84%。
3月17日,梁伟委托光大证券盐城人民南路营业部,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深圳股东账户下持有的“金运激光”628万股,占金运激光总股本的4.98%。
证监会认定,梁伟、梁伟的母亲易某某、梁伟的姐姐梁某,以及由梁伟的姐姐梁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新余全盛通为一致行动人,他们所持有的“金运激光”在本案中应当合并计算。
梁伟在3月17日的减持交易过程中,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金运激光”达到金运激光总股本的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金运激光”。
梁伟完成3月17日减持交易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金运激光”股份占金运激光已发行股份的8.83%。
证监会认定,2015年3月17日梁伟超比例减持“金运激光”股份数为482.2万股,成交金额为1.83亿元。
对此,证监会决定,责令梁伟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梁伟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金运激光股份的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对梁伟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梁伟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28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3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