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被证监会立案的中坚科技,8月1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中坚科技(002779)8月12日公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显示,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浙江证监局指出,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还提及,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对中坚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中坚科技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
资料显示,中坚科技2015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从事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近期,公司着力构建第二核心业务板块,聚焦于先进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制造。
最新业绩预告显示,中坚科技预计2026年上半年亏损580万元至1160万元,较上年同期盈利5106万元下降111.36%至122.72%。
公告指出,2026年上半年,公司整体经营态势良好,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实现大幅增长。其中,园林机械业务收入表现稳健,为公司持续推进战略升级提供了坚实的业务基础。
而净利润出现亏损是由于研发投入与汇兑损益的叠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扩充具身智能研发团队,并将资源投向机器人零部件及整机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探索与产品迭代升级,加大对具身智能相关领域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加,相应管理费用也有所上升。此外,公司海外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受美元、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公司产生较大汇兑损失,财务费用同比增加。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