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坚科技,002779.SZ)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号),因此前披露的合作信息构成虚假记载,中坚科技及三名高管拟被处以警告并合计罚款390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中坚科技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监管核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中坚科技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浙江证监局认为,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同时,三名高管因未尽履职责任被追责。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均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同时,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按此计算,公司及三名高管合计拟被罚390万元。
中坚科技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
中坚科技年报显示,其主要从事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是国内园林机械行业的重要生产销售企业。近期,公司着力构建第二核心业务板块,聚焦于先进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制造。
财务数据显示,2025年,中坚科技实现营业收入10.18亿元,同比增长4.8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3亿元,同比增长166.85%。另据其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中坚科技预计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5亿元至7.2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80万元至1160万元,同比预计由盈转亏。
中坚科技表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亏损,主要系研发投入与汇兑损益叠加影响所致:公司扩充具身智能研发团队,并将资源投向机器人零部件及整机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探索与产品迭代升级,加大对具身智能相关领域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加,相应管理费用也有所上升。该投入短期内对利润产生阶段性影响,但系公司在稳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为培育中长期核心竞争力、构筑未来发展新动能而主动布局的必要基础。此外,公司海外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受美元、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公司产生较大汇兑损失,财务费用同比增加。
截至8月12日收盘,中坚科技报78.9元/股,涨幅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