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13 06:07:51 股吧网页版
北京房山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 警惕“隐蔽用工” 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就业是民生之本。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定责任,通过“隐蔽用工”手段,让不少劳动者权益受损。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用工义务,通过虚构合作、外包、承揽、注册个体户等其他法律关系,掩盖与劳动者之间真实雇佣事实,双方就法律关系定性、劳动待遇给付、用工责任承担产生分歧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一起“合同替代型”案件中,原告于某与A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于某“承揽”公司的配送业务。其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审理认为,所谓“承揽协议”背后是实打实的劳动关系:双方均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原告负责的配送业务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且接受A公司的排班管理,虽然在协议上被包装为“个体工商户”,但履行配送任务、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本质没有变,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庭长王保新提示,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规避劳动合同法项下的法定义务,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岗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隐蔽用工”的另一大套路,是滥用“实习期”“试岗”等名义,长期为劳动者安排正式工作却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在一起典型案件中,张某应聘某科技公司运营岗位,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生效,其中实习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实习期满后,科技公司未与张某重签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造成的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张栓表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实习期(试用期)届满后,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继续工作就行”“合同自动延续”等口头说法维持用工关系。这种“只有实习期,没有合同期”的约定,在法律上视为期限约定不完整。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整体期限;实习期满后企业应续签合同,否则将面临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