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3日消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功能定位、规范设立管理、放宽返投要求、完善退出机制。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期通过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县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产业基础的县(市、区)确需发起设立基金,须报市级政府审批,鼓励县级政府参股上级政府设立的基金。
明确负面清单。各级政府未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和应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债务还本付息等必要支出的,不得设立基金。
不得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不得在公益性领域、产能过剩领域设立基金。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把基金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基金出资。
放宽返投要求。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注册地限制,省内单一主体出资比例不超过10%的创业投资类基金,一般不得提出基金注册地限定。鼓励降低或取消产业投资类基金返投比例,注册在省内的创业投资类基金原则上不设置返投比例。
完善退出机制。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方式及条件。基金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建立容亏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分类设定产业投资类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容亏率,允许单个企业(项目)最高100%亏损。对于容亏率以内的投资损失,未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未隐瞒投资相关信息、未谋取非法利益、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法合规履行决策程序的,经认定后可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基金运作负面清单和重大事件稽核机制,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各级国有企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国资(国企)基金管理制度办法,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国有企业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防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26〕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精神,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推进我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级分类、专业管理,权责一致、防范风险,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耐心资本,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明确功能定位
(一)明确基金定义。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二)支持产业发展。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15+N”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存续期限不超过15年。
(三)促进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类基金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助力科技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提升容亏水平、增加让利力度,存续期限不超过20年。
(四)注重上下联动。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注册落地四川,省级最高可承担地方出资总额的40%;由基金管理机构引入的,省内出资主体可通过协商方式参与出资,并在配套出资、提高出资比例、出具意向出资书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省、市、县共同设立基金,探索合作遴选管理机构机制,支持对同一项目组合投资,更好发挥领投定价作用。
三、规范设立管理
(五)加强规划布局。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领域投资清单,做好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相关工作。产业投资类基金应符合产业链主要承载地或协同发展地要求。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中试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省产业技术研究转化公司、省中试公司等对接合作。
(六)实行分级审批。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期通过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省级基金由省政府批准。市级基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产业基础的县(市、区)确需发起设立基金,须报市级政府审批,鼓励县级政府参股上级政府设立的基金。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统一规范管理。
(七)明确负面清单。各级政府未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和应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债务还本付息等必要支出的,不得设立基金。不得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不得在公益性领域、产能过剩领域设立基金。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八)强化预算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本级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采取注资国有企业资本金方式设立基金,应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并对政府出资部分及其形成的权益、收益、退出回收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结合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
四、提升运作实效
(九)优选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鼓励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企业、平台、科研院所等参加管理机构遴选。鼓励采取合资或合作方式引入全国优秀机构,加快培育一批在细分领域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优质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参与遴选时明确的出资承诺,投资期内不得转让给非关联方。国家级基金注册落地四川的,原则上不重复履行管理机构遴选程序。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
(十)放宽返投要求。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注册地限制,省内单一主体出资比例不超过10%的创业投资类基金,一般不得提出基金注册地限定。鼓励降低或取消产业投资类基金返投比例,注册在省内的创业投资类基金原则上不设置返投比例。
(十一)完善退出机制。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方式及条件。基金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出资让利机制。基金退出后,收回的政府出资和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经批准应优先用于政府投资基金滚动发展。
五、优化基金生态
(十二)转变支持方式。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把基金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基金出资。加强基金与其他政策协同,鼓励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投资联动支持企业发展。建立“投、贷、担、保”联动机制,鼓励政策性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投资企业给予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十三)落实出资责任。基金应同步召款、同期到位。若相关主体长期认缴不实缴或以招商引资未落地、返投比例未达到为理由拖延出资,则将其出资情况与申报中央和省级相关领域政策及项目资金支持相挂钩。若因其他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政府出资比例被动增加,但未超过基金管理办法约定上限的,政府出资部分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若无相关约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十四)建立容亏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分类设定产业投资类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容亏率,允许单个企业(项目)最高100%亏损。对于容亏率以内的投资损失,未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未隐瞒投资相关信息、未谋取非法利益、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法合规履行决策程序的,经认定后可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六、防范运作风险
(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采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投资,严禁各类有损其他出资人权益的“抽屉协议”。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基金运作负面清单和重大事件稽核机制,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十六)实施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以基金整体生命周期作为考核评价周期,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在差异化出资、超额收益分享、政府出资让利、后续基金管理等方面的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延长考核评价周期。
(十七)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基金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加强托管机构管理,严防资金挪用、侵占。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基金运行中发现重大风险、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暂停投资、更换管理机构、清算退出等措施。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管理。省政府授权四川省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筹管理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基金联盟,监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市(州)应确定基金牵头部门,每半年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新设基金应在注册后一个月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十九)加强部门协同。财政、发展改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日常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基金设立和运行指导。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各地要落实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机制,开设基金注册绿色通道,优化基金设立工作流程。
(二十)加强基金协同。各级国有企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国资(国企)基金管理制度办法,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国有企业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防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应围绕主责主业参与设立和管理产业投资类基金;出资参与设立创业投资类基金,可在利润考核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国资(国企)基金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支持相挂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