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农优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维丽”西班牙进口橄榄油因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实际使用的原料是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特级初榨橄榄油,而并非产品配料表标示为“特级初榨橄榄油、精炼橄榄油”。因此判定其属于“配料表虚假标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1万元、罚款6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此事,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涉事企业发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显示,涉事批次产品各项理化检测数值均符合标准,且报告仅指出配料表标示与投料记录的表述不一致,并未提及其使用“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内容,检验报告与后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涉案原料认定上出现一定差异。
监管认定配料虚假
依法处以60余万元罚款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Z126号),涉事产品为广东农优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生产的“欧维丽”西班牙进口橄榄油(规格:5L/瓶),共计生产300瓶,售价为225.3元/瓶,货值金额67590元。截至查处时,产品已售出280瓶,执法抽检使用3瓶,违法所得为18118.8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查明,该产品存在两大类型违法问题。一方面,食品标签多处标示不合规范,产品名称“西班牙进口橄榄油”未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标示,且营养成分表中“单不饱和脂肪酸平均含量79%”的相关外文字号大于对应中文,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产品标签被认定存在虚假内容,涉案橄榄油配料表标注为“特级初榨橄榄油、精炼橄榄油”,但通过生产记录与实际原料核对认定,企业实际投料原料为“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特级初榨橄榄油”,存在标签配料信息与真实原料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18118.8元,并处以罚款608310元的行政处罚。
涉事企业出示官方检验报告
质疑“果渣油”定性无依据
针对上述处罚,8月13日,涉事企业广东农优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处罚决定中的部分事实认定存有强烈异议,并向记者展示了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
对于标签字号不规范的问题,该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涉事产品的外文与中文对比图。他解释称,涉事产品属于2025年6月的批次,相关标识目前均已完成更正。“这属于设计上的瑕疵,侧面很小的地方有些英文字母的高度比中文大了0.7毫米,肉眼都很难分出来,我们绝没有故意放大字号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涉事产品的外文与中文的对比图。
而在此次行政处罚中认定最为关键的“果渣油”问题上,该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记者注意到,该份检验报告显示,涉事批次产品的脂肪酸组成、紫外吸光度等关键理化检测数值均符合GB/T 23347-2021国家标准,属于合格品范畴。
报告记载的不合格项,除外文字号等格式规范外,关于配料问题仅指出“产品配料表为‘特级初榨橄榄油、精炼橄榄油’,但实际投料记录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混合橄榄油’,该配料标示不真实”。

《检验报告》中对于涉事产品不合格项的相关表述。
企业负责人对此表示质疑称,市监局的检验报告证实了产品品质合格,且报告中仅记载了“精炼”与“混合”的字样表述差异,完全没有提到“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相关检测数值也无法证明产品使用了“混合油橄榄果渣油”作为原料,“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的定性无从得知。“橄榄油的理化指标非常严苛,如果真掺了果渣油或其他劣质油,理化数值绝对不可能合格。”
对于配料表的标注逻辑,该负责人解释称工厂现场生产投料均为精炼油与初榨油,“这批产品从西班牙进口时,海关报关分类名称就叫‘混合橄榄油’,而它本身就是由精炼橄榄油和特级初榨橄榄油调配而成的。在配料表里拆分写明‘精炼橄榄油、特级初榨橄榄油’,是为了让消费者更清楚具体成分,这也是行业通行的做法。”

涉事产品整改后。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对于字号以及相关标注的标识整改已完成,但对于行政处罚书中所提到的“‘混合油橄榄果渣油’作为原料”一事,目前企业正在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向有关部门发起行政复议或上诉,希望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
涉事产品理化数据符合“精炼橄榄油”国标要求
两份官方文书定性存疑问
针对涉事产品的检验报告中的各项数值,记者查阅《GB/T 23347-2021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国家标准获悉,国标对不同等级橄榄油的分类名称及复配产品均有明确规范和相关基础组成数值的含量标准。
其中,以反式脂肪酸项目举例,对于此次存在争议的“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和“混合油橄榄果渣油”两类油品,国标对两者在该项目上划定了截然不同的限量门槛。
按照国标要求,精炼橄榄油与混合橄榄油的反式脂肪酸含量限制更为严格,其中C18:1T应≤0.20%;C18:2 T+C18:3T应≤0.30%;而等级较低的“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则适用更为宽松的指标,其C18:1T限值放宽至≤0.40%,C18:2 T+C18:3T放宽至≤0.35%。

而根据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在反式脂肪酸项目中,正是采用了更为严格的“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标准进行检测判定。实测数据显示,涉案批次橄榄油产品的C18:1T项“未检出”(定量限为0.024%),C18:2 T+C18:3T实测值为0.095%,各项指标均低于国标限量上限,在该检验报告中判定为“合格”。

对比两份均来自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方文书可以发现,两者在最核心的原料定性上存在一定疑问。市监局的《检验报告》检测数值合格,且仅记录企业投料台账字面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混合橄榄油”,未出现任何果渣油迹象;而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将企业实际使用原料定性为“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并以此作为重罚60万的核心事实依据。
在官方检验报告数值合格且未提及“果渣油”的情况下,为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会提到涉事产品“实际使用果渣油”?
对此,记者已正式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进行电话采访求证,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已将相关问题记录,待后续由专员进行答复,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监管部门的进一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