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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4 15:00:30 股吧网页版
海龟保护区违规建海洋工程,广东法院判协议损害公共利益无效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工程企业签订协议,拟在海龟核心产卵敏感区建设海洋工程,项目未开展海洋环评、未取得保护区建设审批及海域使用权即动工,工程停工后遗留构筑物侵占保护区滩涂,双方互诉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区域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保护区管理局与施工企业均明知手续缺失仍推进项目,各自损失自行承担。8月14日,最高法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该案明确“三无”海洋开发项目不受法律保护,筑牢滨海珍稀栖息地司法保护防线。

  典型案例显示,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广州驭某工程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海龟核心产卵生境范围内建设海上观测实验室、人工鱼礁、水下廊道等海洋工程。案涉项目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报批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亦未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启动施工。后期因工程款、工程质量争议全面停工,遗留大型水泥构筑物长期占用保护区滩涂。保护区管理局诉请判令解除协议、清拆构筑物并赔偿场地占用损失;驭某工程公司另案诉请判令保护区管理局赔偿损失900余万元。两案合并审理。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该自然保护区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海龟核心产卵敏感区,属于法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案涉海洋工程未履行环评、保护区专项审批、海域使用许可全部强制性法定程序,协议内容损害海洋生物多样性公共利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保护区管理局负有日常监管法定职责,明知手续缺失仍提供施工场地,双方均存在过错,对各自损失自行承担,互不支持对方索赔请求。保护区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以投资合作协议有效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案涉纠纷由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展工程建设引发,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主动审查并认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明确无环评、无海域使用许可、无保护区审批的开发项目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从源头遏制滨海珍稀生态环境无序开发,有效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对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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