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30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38475 证券简称:择众传媒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深圳市择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择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邱晓岩、陈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希尔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卫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妮、刘盼、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起因: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8 年 7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希尔及伊能启元胶囊
某平台广告发布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自 2018 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在某平台上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合计支付2,600,000元。
公告编号:2019-021
《协议》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广告发布服务,并先后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2018 年 9 月 28 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
780,000 元、520,000 元),要求被告按约付款,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笔 780,000元。
2018 年 12 月 11 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立即停止履行《协议》项下的广
告发布服务,不再发布尚未发布的广告内容,从而单方面终止了《协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协议》项下的广告发布费用为 2,164,325.00 元,
还欠 1,384,325.00 元尚未支付。该笔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聘请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原告因本案需向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49,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单方面叫停《协议》履行又拒不支付相应广告发布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财产权益的受损是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是被告理应预见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应付广告发布费、逾期支付利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告已支付的广告发布服务费已超出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服务的价值,没有欠原告费用;
2、双方实际于 2018 年 10 月中旬终止了广告发布合作,超出部分系原告
公司单方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或者损失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3、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服务达不到合同目的;
4、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11 日
公告编号:2019-021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告款 52 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52 万元的本金,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
日止);
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804 元,由被告湖南希尔生命科技有限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