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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6:10:41 股吧网页版
中证协发文,三年来首次修订!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中证协修订《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近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

  据悉,《管理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本次修订是该办法运行三年后的首次调整。

  此次修订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明确以贿赂等手段干扰监管执法将被纳入违法失信范畴;二是鼓励券商主动赔偿欺诈发行等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券商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投资者损害的,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三是完善诚信信息来源,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

  贿赂等行为被纳入违法失信范畴

  从修订内容来看,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部署,中证协进一步明确有关违法失信信息: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被纳入违法失信范畴。

  业内人士认为,将行贿干扰监管纳入执业声誉管理,是监管部门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执法权威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内控薄弱的机构易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机构声誉风险,需加大合规投入。

  近年来,监管对券商从业人员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24年4月,中证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明确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此外,中证协在修订稿中进一步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获取方式,明确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这项在过渡期已试行的安排,如今落地成为《管理办法》中的正式要求。

  鼓励券商开展先行赔付

  此外,《管理办法》中新增一条内容,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主动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证券公司,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具体来看,: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协会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自愿及时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前,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中也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先行赔付。今年6月,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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