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观察」股东大会应为股东会 上市公司信披需统一
来源:证券时报网
近日,一位在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士与记者交流突然提到:“现在有一些报道里面提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其实应该改为股东会。”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意思不完全一致?
对此,上述人士解释称,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的)叫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叫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统一改成了股东会,证监会和交易所的配套规则也进行了相应修改,统一为了股东会。
记者查阅发现,老《公司法》中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新《公司法》则全部采用了股东会,剔除了股东大会的表述。
从上市公司公告来看,采用股东大会、股东会表述的皆有之。上述人士认为,那些沿用股东大会表述的公司,可能是因为其配套章程和制度还没有进行修订。
据记者粗略统计,单是6月以来,涉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就超过700份。这显示出上市公司正积极跟上新《公司法》的变化。
但另一方面,市场各方针对股东会议的信披尚存在一些瑕疵。
一是,一些上市公司虽然已经修订了《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股东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但在公告会议时依然披露为股东大会。二是,上市公司宣布召开的是股东会,但中介机构却尚未改口,这导致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出现两种表述并存的情况。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看来,虽然两种表述并无实质区别,但上市公司还是应该积极采用股东会的称法,这样更符合法律法规,也避免信披上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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