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申报,有基金从业人员遭处罚
又有基金从业人员违规被罚!
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一项行政处罚决定。某基金从业人员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申报,被处以三万元罚款。
根据《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有基金从业人员遭到处罚
近日,上海证监局通报处罚了一名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警示。

据上海证监局通报,当事人名为夏某婕,女,199X年X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夏某婕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夏某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夏某婕于201X年X月入职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系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夏某婕控制使用“陈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劳动合同、相关公司制度、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夏某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夏某婕处以三万元罚款。
此前也有处罚先例
根据《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此前也有基金从业人员因违反上述规定遭到处罚。2020年8月,河南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0年7月至2018年6月,李博就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期间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李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2022年9月,上海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齐某在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某部门工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任职期间,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控制并使用亲属“田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