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最终是要达到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可以优化金融服务、有效避免管理风险、化解纠纷,从而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来说,可以尽量避免风险,获得相对合理安全稳定的收益。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群体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之一。在加强适当性管理中,金融机构承担着更大责任,因为金融产品的提供和售后服务,金融机构都居于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在“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之间前者更为重要。因此,首先要压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新增了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的相关规定。
在金融产品的推介过程中,常常存在着夸大收益率等现象。比如,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通过产品利益输送、人为调整业绩数据、夸大历史收益等方式,给金融产品消费者造成误解,进而盲目投资。但实际上,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并不固定,且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管理办法》就是针对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产品而制定的。
夸大收益率等现象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此,《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金融机构非但不能夸大其词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误导,还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适格性审查。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格审查标准、流程,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金融机构不得销售与客户适当性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特别是,《管理办法》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适格性审查要求更为严格。有些老年人缺少相应的金融知识,更容易被误导,同时,在一些金融产品推介者眼中,这些老年人又具有“高净值”的特点,会采取各种办法努力争取这些老年客户。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
要培育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机构采取严格的分级管理、推行教育警示等措施固然重要,同样重要的是金融消费者理性观念逐步增强,这对相对缺少金融知识、容易产生投资冲动的普通金融消费者群体尤为重要。毕竟,虽然有风险警示,但因为受到不切合实际的利益诱惑盲目消费投资的现象仍然存在。
对于金融消费者群体而言,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产品存在风险,可能存在本金都无法收回的情况;二是充分认识到收益率不可能超出一定范围,避免投资冲动;三是要量力而为,认真考虑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这三点明确了,就可以避开金融产品消费投资方面的很多“坑”。
另外要强调,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需要强化监管和执行严格惩戒措施。
今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在加强监管和惩戒方面,还要推进监管范围下移、责任承担上移。简单说,很多金融产品领域的违规行为是由推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对包括推介人员在内的管理,另一方面,一旦出了问题,金融机构应该承担主体责任,而不是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