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刷到这个产品时,我以为是东方树叶,价格还便宜,结果买来发现根本不是。”一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文吐槽,称自己买到了与农夫山泉旗下无糖茶品牌东方树叶高度相似的“东方爽茶”。这位网友的经历并非个例,新京报记者在社交平台发现,有多位消费者表示曾购买过这款产品,且以为它就是“东方树叶”。
此次被网友吐槽的“东方爽茶”,其包装外观与东方树叶高度相似。配料表显示该产品使用了8种添加剂,且未采用茶叶萃取工艺。该生产企业除涉及此次与农夫山泉的问题外,此前还被光明乳业、达利食品等多家企业起诉,涉及商标侵权等问题。
新京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饮料行业的山寨现象一直存在。除了农夫山泉外,可口可乐、元气森林、三得利、果子熟了等品牌都曾遭遇山寨问题。随着无糖茶饮日益走红,该品类也成为这些山寨品牌的重点“目标”。与正品的透明价格相比,山寨产品往往以低价诱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购买前不仔细观察很容易被混淆,有的消费者因价格不高,且退货需自付运费,就只能留下产品,这就让山寨产品生产商钻了空子。律师提示,消费者在提高警惕的同时,更应规范的是“山寨”商家利用“钻空子”心理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不便。

一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文吐槽,称自己买到了与农夫山泉旗下无糖茶品牌东方树叶高度相似的“东方爽茶”。社交平台截图
不到20元一箱,收货才发现是“东方爽茶”
“当时我觉得购物节快到了,东方树叶特别便宜,正好平时也爱喝,买一箱囤着。今天快递到了,拆开发现包装很奇怪,瓶子的比例不太协调,仔细一看才发现是东方爽茶。下次买东西一定要看清楚。”
根据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图片信息显示,该饮料瓶身下半部分采用了与东方树叶类似的方形包装设计。瓶贴上半部分为弧形,“茉莉花茶”四个字位于瓶贴的右上角。整体瓶贴呈暗黄色色调,配有茶园、树木的图案。与东方树叶的圆柱形瓶身上半部分不同,东方爽茶采用了上窄下宽的圆台造型。圆台部分的包装同样采用了与东方树叶类似的墨绿色,但上面写的是“东方爽茶”。
有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发现并不是东方树叶,随即咨询客服。客服表示,该产品不是东方树叶,而是自有品牌东方爽茶。另一位网友晒出了自己在网店购买的东方爽茶,产品名称为“茉莉花茶味饮料500ml*9瓶/箱”,售价为17.9元。数据显示,该产品已售出3.2万瓶。不过,也有网友表示曾以13.9元或16.9元的价格购买过相关产品。根据网友晒出的店铺信息显示,有部分消费者是从“好师傅美食店”购买的东方爽茶。然而,新京报记者近日在该店铺搜索,并未发现相关产品。

被网友吐槽的东方爽茶,其包装外观与东方树叶高度相似。社交平台截图
正品的东方树叶价格明显高于此。根据天猫东方树叶官方旗舰店信息显示,该品牌的茉莉花茶500ml*15瓶装售价为63元,折合每瓶4.2元。
不少网友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寻求解决。有网友表示,购买后找商家进行退款,商家要求其自行承担10元运费将产品寄回,该消费者随后放弃退款。但也有网友称,翻看订单后发现,商家已删除该商品,链接也无法打开,申请退款后发现很快就通过了。
有报道称,东方爽茶的生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与东方树叶无关,其包装图案有专利,与农夫山泉不同。对此,农夫山泉全国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东方爽茶”并不是公司产品。目前已关注到这款产品的信息,因其包装与东方树叶构成实质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属于侵权行为。公司相关部门已介入处理。

记者在某平台搜索东方爽茶发现,消费者均表示以为捡了大便宜实为买到仿冒“东方树叶”。社交平台截图
7月12日,东方爽茶生产商菏泽市优佳食品厂相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消费者买到后不想要可以退货。目前产品已经不再销售了,主要原因是“卖不了多少”。他坚称,公司有相关的包装专利,并没有侵权,也已经关注到消费者的声音,公司的相关诉讼也在进行中。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7月3日,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该案原告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菏泽市优佳食品厂和浏阳市关口晓枫商贸行。
针对产品被“山寨”一事,农夫山泉于7月14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我司关注到山东菏泽市优佳食品厂生产的“东方元甄”“东方爽”等产品,其外观包装与我司旗下“东方树叶”产品高度相似。上述产品主要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已对消费者造成了产品的混淆和困扰,严重损害了我司“东方树叶”产品的品质声誉。
据了解,2024年初,农夫山泉向该企业所在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举报,并运用诉讼等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2025年,山东及河南的法院针对“东方元甄”和“东芳纯”两款产品作出判决。判决书认定,被诉产品与农夫山泉“东方树叶”在包装装潢上构成实质近似的混淆,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违法侵权。今年7月,农夫山泉方面也接到了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包括“东方元甄”“东芳纯”“东方爽”“东方甄选”“东方茶尚”等5款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生产厂家做出了相应处罚。同时,农夫山泉也对抖音平台上出现的违法店铺向平台官方发起了举报投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隋海旭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如果说“东方爽茶”和“东方树叶”从商标本身来讲尚有一定区别,但两者在产品包装的图案与设计方面高度相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将其与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方树叶相联系。这种包装上的高度相似,无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情形下,也更容易认定其同时构成了“傍名牌”式的商标侵权。
涉事公司多次“傍大牌”被诉
根据东方爽茶的包装上显示,生产商是菏泽市优佳食品厂。天眼查信息显示,优佳食品厂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是一家以从事食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怀凯。在该公司过往的记录中,不乏与一些知名消费品企业有过包装、商标纠纷的案件。
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王怀凯已有5次被列为限消令对象,其中立案执行申请人分别包括六个核桃母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涉案金额共计约75万元。其中光明乳业相关的限消令显示,菏泽市优佳食品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怀凯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另外,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7月11日刊登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该院受理了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菏泽市优佳食品厂等多家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根据过往判决书显示,菏泽市优佳食品厂曾多次因“傍名牌”行为被诉。2016年,根据养元公司调查发现,六五核桃园食品商行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批发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饮料名称、包装风格近似的“相远金六核桃”饮料。法院认为,优佳食品厂擅自生产、销售“金六核桃”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养元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商品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商品。
2020年,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菏泽市优佳食品厂。法院认定,均瑶公司生产“味动力”饮品,而优佳食品厂生产的“智爽胃动力乳酸菌饮品”中,“胃动力”与“味动力”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因涉案饮品与均瑶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属于同类商品,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涉案饮品包装使用“胃动力”字样的行为,构成对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菏泽市优佳食品厂还因生产侵犯“光明莫斯利安”酸奶的产品被起诉,并因侵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典牧场”纯牛奶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用于其乳味饮品而被起诉。
除了乳品企业外,新京报记者发现,饮料企业大窑一直维权的“大窖”饮料,该公司也有生产,在2024年3月5日,该公司生产的大窖荔枝味汽水抽检显示不合格。
2024年1月,菏泽市优佳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荔枝味汽水经监督抽检,其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不符合 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的行为,被罚款3000元并没收3000元违法所得。
一家对该公司进行维权的饮料企业表示,针对该厂家持续变更包装的侵权行为,一方面陆续在杭州、成都等地持续取证并提起侵权诉讼,增加对方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向厂家所在地的菏泽市牡丹区市监局举报要求处理,并在上个月升级投诉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申请督办及跨区域执法。
业内人士称其“添加剂水”
尽管已经不再生产,在网友发文的内容中,东方爽茶的配料表也成为被诟病的对象。
在当前各个品牌普遍强调简化配料表的背景下,该产品却反其道而行之。根据该产品配料表显示,配料包括水、速溶茉莉花茶粉(绿茶茶胚)(添加量≥10mg/100ml)、磷酸、苯甲酸钠、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黑糖糖浆(浓缩甘蔗汁、赤砂糖)、柠檬黄、食品用香精。
新京报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磷酸是一种发酵用营养物质、自溶促进剂,可以调节饮料的酸度、平衡风味和防腐保鲜 ,同时还能稳定产品配方并增强口感。柠檬黄作为人工合成色素,本身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但在饮料中添加后需注意酸碱环境控制,添加的三聚磷酸钠有明显的护色作用。三聚磷酸钠作为多聚磷酸盐家族成员,它在液态饮品中主要发挥稳定剂和品质改良剂作用,也是常用的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
此外,东方爽茶使用了黑糖糖浆,但该产品在营养成分表中却标注出0能量。根据食品营养标签法规,若饮料每100ml能量低于17kJ,可标注为0能量。但黑糖糖浆本身含碳水化合物(如每100ml含1.6g黑糖糖浆),若未明确标注为0能量,则可能存在能量值。由于并未直接使用茶叶萃茶,而是使用的茶粉,因此为了保障产品味道,东方爽茶还添加食用香精。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添加剂并非洪水猛兽,而是现代食品工业的基础,它们的合理使用在保障食品安全、提升食品品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企业只要在国标规定的添加量内使用,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过,无糖茶产品并非必须用这些添加剂生产。
新京报记者找到几款比较热销的无糖茶产品对比发现,农夫山泉东方树叶的茉莉花茶配料表显示,配料为四项:水、茉莉花茶(绿茶茶胚)、维生素C、碳酸氢钠。三得利乌龙茶配料包括水、乌龙茶叶(含特级茶叶—水仙)、碳酸氢钠、维生素C、乌龙茶粉。康师傅茉莉龙井配料包括水、茉莉花茶、龙井茶、绿茶、抗坏血酸钠、维生素C、碳酸氢钠。
由上述几款产品可以看出,市场上常见的产品配料,并不会添加过多的添加剂。其中添加的维生素C和碳酸氢钠在茶饮料中主要发挥抗氧化、调节酸度、稳定品质等作用。维生素C可延缓茶汤氧化变色,保护风味;碳酸氢钠调节酸碱平衡,中和茶饮涩味,改善口感。两者结合还能提升饮料稳定性,延长保质期。
一位饮料企业的研发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东方爽茶的配料表来看,这款产品除了外观相似外,本质上与东方树叶完全不是一类产品。这款饮料就是拼配了添加剂的水,由于颜色还要像茶,为此特意添加了色素,并不是一款特别好的饮料。
多款无糖茶饮遭遇“山寨”
无糖茶是气泡水之后,中国饮料行业备受关注的品类,大大小小的企业纷纷推出无糖茶产品。从农夫山泉与三得利主导的“双寡头叙事”,到“果子熟了”“茶小开”等新锐品牌雨后春笋般出现,再到“娃哈哈”“东鹏”等饮料巨头的纷纷入局,这个饮料中最活跃的类目,成为饮料市场持续繁荣的代表与缩影。
线下零售监测机构马上赢的线下零售监测网络覆盖了全国县级以上各等级城市(不含乡、镇、村),并深度覆盖全国核心城市群,业态覆盖包括大卖场、大超市、小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马上赢通过AI和大数据技术对样本门店的交易订单进行实时全量POS数据的自动化清洗。根据马上赢的数据,无糖即饮茶在即饮茶中的份额从2022年1月的16%上涨至2023年12月的32%,在整体饮料中的市场份额从1%提升至5%,上升趋势明显。2024年4到5月,无糖即饮茶类目的增长势头依旧强劲,整体销售额同比2023年4月—5月上涨达14.26%。在市场份额上,无糖即饮茶在整体饮料类目中的市场份额同比增长达26.17%,超过同期销售额增幅达10%以上。
无糖茶火热,也引来了许多山寨产品的出现。
以无糖茶品牌“果子熟了”为例,新京报记者通过检索多个主流电商平台及新兴社交电商渠道发现,多家企业产品从命名逻辑(如“果子”“栀栀乌龙”)、品牌标识的字体与排版风格,到瓶身罐体的整体色调、图案布局、装饰元素,均与其明星产品线呈现出“一致性”。消费者稍不留意,便可能为“山寨”买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部分侵权果子熟了的商标已被判无效,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方的商标抢注或模仿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机关已在已决案件中,明确判定其相关商标权无效,这从法律层面佐证了其模仿行为的不正当性。此外,个别公司在律师函和诉讼的推动下,目前已经“改版”增大差异或“下架”特定侵权链接或涉事产品,作出“不再委托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承诺。
无糖茶品牌三得利方面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公司坚持对涉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和证据保全,并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包括发送律师函、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以及提起诉讼等,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例如,我们已就‘景福山乌龙茶’等仿冒产品的企业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一审、二审判决均明确其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针对一些冒用‘三得利’名义注册公司并仿造产品包装的行为,我们也依法维权,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新京报记者在社交平台看到网友晒出的产品发现,一款名为“三得利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推出的乌龙茶产品,从外观来看与常见的三得利乌龙茶极为类似,该产品配料表也并未使用茶叶,而是用乌龙茶粉代替,与“东方爽茶”的配料如出一辙。而上述公司是在中国香港进行的注册。对此,三得利方面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针对数家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名称中包含“三得利饮品”“三得利食品”等近似字样,并在内地多省市销售产品的公司,三得利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正式投诉并获受理,要求相关公司强制更名以维护品牌权益。
在餐饮渠道势头迅猛的饮品企业大窑饮品也持续遭遇多起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大窑饮品方面表示,公司也收到部分消费者因购入假冒伪劣产品而遭受损失的反馈。“此类侵权产品通过采用与我公司产品高度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广告语等,刻意制造市场混淆,试图通过‘搭便车’利用消费者误认获利。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司品牌声誉,侵犯知识产权专用权,更因可能存在的原料劣质、生产标准缺失等引发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公司近年来在全国发起70余起维权诉讼,累计获赔超500万元。”
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行动,农夫山泉方面表示,在维权过程中,向平台发起举报和投诉的行为多数需要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而行政机关对侵权的认定较为谨慎,司法机关则采取“一事一判”原则,导致从举报、起诉到判决处罚再到侵权产品下架需要较长周期。而在此期间,违法厂家往往会通过对包装和产品名称进行微调的方式躲避相关法律规制,为企业的维权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后续农夫山泉也将继续通过上述行政和司法手段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隋海旭律师表示,要求消费者购买一个日常用品还需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去提高辨认能力是苛刻的,应该规范的是“山寨”商家“钻空子”心理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和不便,给“正牌”商家造成市场份额的减少,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权利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