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地方AMC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划定了多项经营红线。据了解,上述《办法》是第一个在全国层面关于地方AMC监管的办法,填补了监管制度空白。
一位AMC公司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AMC的业务范围,加强了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总体是参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监管制度,包括去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同时考虑了地方AMC的实际情况,将有助于促进地方AMC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资产管理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
明确禁止虚假出表、为融资平台新增隐性债务
“近年来,地方AMC作为专业的不良资产经营处置机构,充分发挥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优势。”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直言,但地方AMC在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董希淼举例称,如部分地方AMC偏离主业, 脱实向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部分地方AMC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此次《办法》严格划定了经营红线,明确禁止虚假出表、为融资平台新增隐性债务等行为,这些禁止性规定直击当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也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特别是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严格管控,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债务风险防范的坚定决心。
量化指标聚焦主业借鉴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监管理念
另外,《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特别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和非金融不良资产的界定更加清晰。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30%。
“这一量化指标确保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防止业务泛化。”曾刚表示。其认为,《办法》明确了地方AMC“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功能定位,强调应当承担金融稳定器的作用,而非单纯的盈利机构。体现了监管对地方AMC社会责任的重视,有助于引导地方AMC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等多重监管要求。对此,曾刚解读称,单一客户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单一集团客户不得超过15%的集中度限制,有效防范了过度集中的风险。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倍的杠杆限制,防止了过度负债经营的风险。
另外,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曾刚认为,这借鉴了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理念,有助于提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流动性管理水平。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体系的重大完善。”曾刚解释称,《办法》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边界、风险管理和监管机制进行了全面规范,体现了监管当局对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
一位AMC行业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办法》在制度设计上较为完善,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曾刚也表示,首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的转型需要时间,特别是对于已经偏离主业的公司,如何在过渡期内实现平稳调整是一个重要课题。
“另外,地方政府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期望与监管要求之间需要进行平衡。地方政府往往希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更多的区域发展任务,而监管要求更强调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曾刚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