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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23:53:30 股吧网页版
宗庆后百亿元家族信托迷局:资产隔离功能为何拦不住110万美元“越界”流转?遗嘱是真是假?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刘佳

  在商业传奇宗庆后离世一年半后,娃哈哈集团的平静被彻底打破。

  据媒体报道,2025年7月,香港高等法院收到编号为“HCMP ****/2025”的申请:三名美国籍青年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宗继盛(Jerry Zong)要求冻结娃哈哈董事长宗馥莉名下汇丰账户中的18亿美元,并追索其父宗庆后生前承诺的21亿美元(约合150亿元人民币)离岸信托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4年5月,约有110万美元从该汇丰账户中转出。原告方律师表示,宗继昌等3人正试图阻止宗馥莉处置、处理或贬损户口中资产的价值。

  日前,原告三人与宗馥莉已就资产继承问题在香港、杭州两地法院展开诉讼。其中,香港法院的争议焦点锁定在规模达21亿美元的家族信托资产,杭州法院的博弈核心则围绕着价值超200亿元的股权继承权展开。

  家族信托之争

  原告一纸诉状将21亿美元的隐秘资产版图公布于众。

  据媒体报道,原告方在诉状中声称,2003年宗庆后指示下属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21亿美元离岸信托,受益人为三名非婚生子女,约定每人名下各有一笔7亿美元的资产。但由于当时资金不足,信托仅部分注资,剩余款项需通过娃哈哈集团分红逐步补足。

  截至2024年初,该账户余额约为18亿美元。法律文件显示,截至2024年5月,约有110万美元从该账户被转出。原告方律师表示,宗继昌等3人正试图阻止宗馥莉处置、处理或贬损户口中资产的价值。

  宗馥莉方面强调涉案账户资金实为东南亚市场拓展储备金。宗馥莉的律师团队向香港法庭提交了2023年海外业务预算报告,证明110万美元转账用于支付越南工厂设备尾款。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关键且令人费解的问题萦绕在众人心头:若原告方所声称的家族信托早已合法设立,为何对应的账户资金能如此轻易地被转出?

  通常情况下,家族信托具备严谨的资产隔离与保护机制,资金的使用和转移应受到严格限制与监管。

  信托从业人员柏托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家族信托具有隐私保护的作用,目前公开信息似乎没有披露很细致,假设在设立家族信托初期同时设置了信托利益分配的触发条件,符合条件将资金转出,都属于正常操作。比如:触发条件是宗馥莉需要用信托分配的利益去进行企业经营,那完全符合要求,可以合理合法转出资金。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如果合同里面约定了委托人如果去世,宗馥莉对于变更合同、信托利益分配有很大决策权,比如给宗馥莉设置了监察人角色,并给它赋予了极大的权利,例如投资否决权、信托利益分配审批权等,在这种情形下,转出资金也是按合同约定办事。”柏托分析称。

  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执行主任高慧云看来,目前公开信息有限,信托是否成立也不明确,宗馥莉是否拥有信托控制权等都不明确。

  “感觉上这个基金虽然叫信托,但信托委托人是谁都不清楚,很可能信托都没有真正成立,都不是论证信托是否有效的问题。”高慧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更多细节非常不清晰,如果是真正的家族信托,宗馥莉是不可能直接取出来的,或者信托的委托人也有可能是企业。从擅自处置信托资产的行为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一个关键问题,即在假定该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下,可能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或失去其应有的规范运作。

  “在规范的信托运作中,信托财产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其按照信托目的使用,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然而在此争产案中,信托资金似乎可以随意被转出,信托受托人管理处于不到位的状态。这说明可能没有设立有效的监管措施,或者监管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监管的信托,就如同没有缰绳的野马,很容易偏离委托人的初衷。资金可能被不当挪用,导致信托资产缩水,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帅锋分析称。

  另需注意的是,面对原告方的指控,宗馥莉的律师团队则出示了宗庆后2020年签署的遗嘱,其中明确写道:“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不过,该遗嘱的见证人为娃哈哈集团高管,但无家族成员在场。

  王帅锋表示,当遗嘱的见证人仅为集团高管,缺乏家族成员见证,其真实性与效力遭到原告质疑。而原告主张的信托权益,又与这份遗嘱存在冲突。从法律角度看,假定信托依法有效设立,并指定原告为受益人,即使遗嘱中未提及,他们依然可主张信托相关的权益;但若信托设立未完成,或财产未实际转入信托账户,则将被视为宗庆后遗产,就将受到生效遗嘱的限制。

  “在一些类似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信托设立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裁决。”王帅锋坦言。

  考虑到三原告同时在杭州法院提起平行诉讼,香港法官谨慎表示需避免裁决冲突,宣布延后两月判决。

  内外有别

  所谓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针对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提供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不过,境内家族信托和境外家族信托不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具体操作上均存在较大区别。

  “香港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强调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判例创制法律规则。在信托制度上与内地基于大陆法的信托制度有所不同。”柏托表示,香港信托受托人可以很多类型,如银行、信托公司、保司、律所、税务所乃至个人(自然人),而大陆的商事信托,只能以信托公司(信托持牌机构)作为受托人,这样才能严格监管。

  西部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事业部王中旺还表示,境外民商事立法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委托人对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要求较高,则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中需尽可能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控制权甚至受益人指定或调整权,将委托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完整地让渡给受托人,所谓“少留权,则多保护”。

  “而境内家族信托则不然,按照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权以及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委托人行使这些法定权利,并不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丧失,信托仍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王中旺如是说。

  在国内,随着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与需求个性化的不断提升,自平安信托落地行业首单家族信托以来,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存续规模从零到1000亿元用了7年,从1000亿元到3500亿元仅用了3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同时,家族信托业务创新也在不断推进。在配置的资产类别上也逐步从传统非标产品向“非标+标品”的多元组合转变,涵盖非标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

  目前,就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类型来看,主要分为资金类资产、金融产品受益权、收益权以及保单类资产、股权型资产、不动产及另类资产(如珠宝、古董、艺术品)等。其中,资金、金融产品受益权和保单类资产是常见的信托资产。

  从合作模式来看,目前商业银行也积极联手信托机构在私人银行领域布局家族信托,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着力打造差异化品牌核心竞争力。

  “未来随着国内客户和市场的成熟,家族信托的客群基数不断扩大,客户在股票、股权等各类资产传承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股权型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柏托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地相继推出相关试点登记政策后,为这一领域的突破带来了希望,未来不动产纳入家族信托也有望释放巨大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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