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来源:人民日报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17日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将此前政策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根据2016年《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此次《公告》扩大了超豪华小汽车征税范围,一方面,将售价从此前的130万元下调至90万元,同时将征税范围从燃油小汽车扩大至包括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小汽车,新能源车由此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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