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经纪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经纪机构包括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参照货币经纪公司进行同等管理。经纪机构可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务,但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二、明确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展业,需向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需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要严格隔离。
三、强化对客户的资质管理要求。明确经纪机构服务对象为已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合格金融机构投资者,经纪机构与委托机构双方需签署服务协议,经纪机构不得为未签署服务协议以及未签署相关主协议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四、强化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要求。经纪机构要实时、完整、准确对外公开披露最优经纪报价和成交信息,除向基础设施机构报送成交信息外,增加需实时报送客户委托报价的要求,以提升撮合成交过程的信息透明度。经纪相关通讯工具应与个人通讯工具等严格隔离。录音、通讯记录应全程、完整留痕,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
五、明确禁止性行为。以强化撮合规范性、报价真实性、营销适当性、信息披露规范性为重点,列举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严厉禁止经纪机构自持头寸参与交易、为不符合条件客户提供服务、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收益和帮助委托人规避监管等。
《办法》提出,在银行间市场展业的货币经纪公司、其他经纪机构设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及经纪业务从业人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头寸;
(二)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账户;
(三)利用经纪业务信息优势等方式,在撮合过程中获取不正当收益;
(四)利用内幕信息、与委托方以合谋交易、虚假报价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五)超出监管要求允许的业务范围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客户提供经纪服务;
(六)不公平对待客户,存在价格歧视、价格误导等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七)未实际开展撮合服务,虚假留痕;
(八)在电子信息渠道,未遵守信息披露规则,有选择性地公开报价信息或篡改报价信息;
(九)主动或配合第三方开展安排交易链条、规避监管、规避内控、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十)从事超越正当商业行为的营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十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通讯工具开展经纪服务,或通讯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未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入市报告、数据报送或人员信息报送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完善监管要求和罚则。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若存在违规行为,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等方式处罚;达到有关立案标准的,移送证券监管部门实施查处;涉嫌严重违法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一3线监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