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24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提出,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修正草案起草说明称,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法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完善。
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当前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
提升依法治价水平的需要。近年来价格工作的内涵、方法和手段发生变化,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完善价格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有了更多实现手段,需要丰富听取意见的方式,更好促进公众参与,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
巩固价格改革实践经验的需要。随着价格改革纵深推进,政府定价机制不断健全,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定价和成本监审制度;部分定价项目实现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的转变,更加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相关改革成果需要通过修法予以巩固,实现立法与改革的有机衔接。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